[HK]新奥能源(02688):有关重续现有框架协议之持续关连交易
II. 各類持續關連交易之詳情 ? 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 交易背景 本集團主要在中國從事燃氣分銷業務,有效維持城市燃氣項目供氣穩定對本集團的業務發展至關重要。本公司深信穩定及多元化的氣源採購渠道是本集團致勝關鍵,因此本集團多年來不斷優化氣源採購渠道,包括來自中國三大石油天然氣公司、其他獨立第三方的國際及/或國內貨源、及新奧股份集團,並深化與彼等之合作。本集團預期未來將繼續採用多元化採購策略,並適量增加可穩定供應且價格具有競爭力的天然氣量。由於現有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將於 2026 年 12 月 31 日屆滿,本公司於2026 年 11 月 4 日與新奧股份訂立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其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日期: 2026 年 11 月 4 日 訂約方: (i) 本公司;及 (ii) 新奧股份 期限: 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包括首尾兩天) 先決條件: 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應於雙方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及於本公司完成及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後方可生效及履行。 要旨: 於協議期限內,新奧股份集團同意出售,而本集團同意採購新奧股份集團生產及/或售賣的天然氣。 年度供氣量 雙方同意,於截至 2027 年、2028 年及 2029 年 12 月 31 日止各年度,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項下預計發生的天然氣採購及銷售年供氣量為不少於 25 億立方米。本集團有權根據自身需求將有關年供氣量上調最多 10%,而每個年度的具體供氣量將由雙方於該年度開始前以書面形式確認。 雙方同意,除非重新符合相關上市規則要求,否則本集團不少於 25 億立方米最低年採購氣量以及每個年度的具體採購氣量均應以該年度交易總金額不突破「建議年度上限及釐定基準」一節所述的相關年度之年度上限為前提;如果因為根據價格公式釐定之採購價格上漲或任何其他原因,而令本集團全額履行最低年採購氣量或雙方確認的該年度具體採購氣量將突破相關年度之年度上限,則相關年度最低年採購氣量或具體採購氣量(視情況而定)將相應調整為在年度上限內本集團可向新奧股份集團採購之最高氣量。除非重新符合相關上市規則要求,本集團僅會在不突破相關年度之年度上限、並在適當情形下,全部或部分行使將有關供氣量上調最多 10%的權利。本集團有權全權酌情決定是否行使上述將有關供氣量上調最多 10%的權利。 定價原則及其他條款 本集團向新奧股份集團就採購天然氣支付之費用參考以下機制釐定。 就各相關省份(浙江省除外)及相關月份而言,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項下供應價格將參考本集團相關成員企業在該地區向中國石油、中國石化及中國海油採購天然氣合同內氣量月度合同價加權平均計算釐定。價格公式為: P = m * 中國石油價格 + n * 中國石化價格 + o * 中國海油價格。 其中: ? P 為本集團根據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於約定交割點接收天然氣的採購價格; ? m,n,o 為中國石油、中國石化、中國海油分別佔供應給本集團各區域城市燃氣企業月度合同量的比例,m+n+o=1;及 ? 中國石油價格、中國石化價格、中國海油價格為中國石油、中國石化、中國海油當月在各省的天然氣年度合同內公式價格; 上述價格公式不適用於浙江省,浙能集團為省内天然氣核心保供主體,統籌組織資源,依託省級管網平台向省内城市燃氣、電廠等用戶供氣。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已與浙能集團訂立期限於 2028 年 3 月 31 日屆滿之長期供氣合約。因此,本集團於浙江省之採購價格須按照浙能集團於 2028 年 3 月底前之銷售價格確定。2028 年 4 月開始採用加權平均合同價,即以前三大獨立第三方供應商各自於相關月份的合同價格,按該供應商當月的合同量佔該三家供應商當月供應的合同總量的比例進行加權計算。 在遵守上市規則有關關連交易的任何規定的前提下,如因國內天然氣政策、區域門站價格發生調整以及國內國際天然氣供需趨勢發生較大變化導致市場價格偏離依據適用定價機制計算出來的氣體供應價格時,雙方應對已執行的特定期間的價格及未來一定期間的價格進行商議調整,商議未達成一致期間暫按照原價格公式執行。本集團僅會在建議調整後的價格及其他交易條件仍具有競爭力的情況下,同意有關價格調整。 本集團將就具體天然氣採購與新奧股份集團另行簽訂具體產品購銷合同。具體產品購銷合同將載明相關天然氣的品種、規格、數量、交付時間及其他執行安排,並須符合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的條款。新奧股份集團將按照實際交付氣量進行結算。 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之理由及裨益 天然氣分銷業務為本集團的核心業務之一。有效維持穩定供應且具價格競爭力的天然氣採購渠道,從而保障下游客戶氣源供應及控制採購成本對本集團而言至關重要。 提高供應確定性、保障氣源供應 保障氣源供應對本集團業務至關重要。本集團目前向三大石油公司、其他獨立供應商及新奧股份集團採購天然氣。董事會預計三大石油公司合同量在未來三年將保持相對穩定。本集團在三大石油公司合同量以外的天然氣採購依賴競拍、掛牌或臨時採購 LNG/非常規氣,價格波動極大且存在不可控因素。因此,本公司認為適量增加可穩定供應的天然氣量,有助於本集團補充並增強較穩定氣源供應部分。 新奧股份集團具備天然氣資源採購、調配及供應能力。新奧股份集團擁有具備價格競爭力、多元化的境內外資源池,以及具規模的民營 LNG 接收站,資源與交付能力在三大油之外供應商中居前列,具備較強的資源調配及履約保障能力。利用新奧股份集團的上游資源,預計可實現本集團與新奧股份集團之間的協同效應。 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可為本集團繼續向新奧股份集團採購天然氣提供交易框架。 透過於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中約定最低年供氣量,並於每個供氣年度開始前書面確認具體供氣量,新奧股份集團可提前安排氣源採購、資源調配以配合本集團要求的交付計劃,而本集團亦可提前鎖定相應氣源。本集團與三大石油公司訂立的主要天然氣供應合同亦載有類似安排。該安排有助提高本集團氣源供應的確定性,更有效地配合本集團下游客戶的預計用氣需求及供氣安排。 提高採購成本的可預測性及管理效率 現時,本集團合同外天然氣採購主要依賴競拍、掛牌或臨時採購 LNG/非常規氣,價格可能出現大幅波動,上游採購價格不可預見的大幅上漲未必能夠及時傳導至終端銷售價格,相關成本風險因而須由本集團承擔。 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項下的定價機制以本集團在相關地區向三大石油公司採購天然氣的實際加權平均價格為主要參考,有助提高本集團採購成本的可預測性及維持採購價格的競爭力。本集團與三大石油公司訂立年度合同時已確定各月份的合同量及定價機制,相關採購成本相對穩定且可及時傳導至終端銷售價格。因此,就向新奧股份集團採購的天然氣而言,上述定價機制可減少競拍、掛牌、臨時或其他非常規採購價格大幅波動的影響,從而加強本集團成本管理的穩定性及確定性。 就向新奧股份集團採購的天然氣而言,提前確認年度供氣量及相應交付安排,亦可減少本集團於年內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臨時採購、議價及氣源調度的需要,從而提高氣源採購、調度及成本管理效率。 最低年供氣量不影響本集團繼續向第三方供應商採購氣源的靈活性 本公司預計,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項下每年不少於 25 億立方米的供氣量,與本集團的天然氣分銷規模、下游客戶的預計用氣需求及未來氣源採購規劃相匹配。即使本集團行使將年供氣量上調最多 10%的權利,有關年供氣量亦僅佔本集團 2025 年1 天然氣零售氣量 約 10.3%。 除履行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項下已確認的年度供氣量安排外,本集團仍可並將繼續就其餘天然氣需求向三大石油公司及其他供應商採購天然氣,並比較不同供應商所提供的價格、氣量、運輸安排及其他商務條件後作出採購決定,從而維持氣源採購及供應商選擇方面的靈活性。 最低年供氣量不會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響 為完整起見,董事亦已考慮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項下最低年供氣量的影響。經考慮(i)上述理由及裨益,尤其是本集團仍可就其餘天然氣需求向三大石油公司及其他供應商採購天然氣;(ii)本集團的天然氣分銷規模、下游客戶的預計用氣需求及未來氣源採購規劃;(iii)最低年供氣量僅佔本集團 2025 年天然氣零售氣量約 9.4%;(iv)上述定價機制;及(v)倘可能超出相關年度上限時適用的調整機制,董事認為最低年供氣量安排不會對本集團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響。 歷史交易金額及分析 本集團於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兩個年度及截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止九個月,根據現有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項下之歷史交易金額載列如下︰ 歷史交易金額 年度上限 截至 截至 截至 截至 截至 截至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止年度 止年度 止九個月*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1,675 1,652 1,279 1,750 1,750 1,750 人民幣百萬元 (約百萬港元) 1,956 1,929 1,494 2,044 2,044 2,044 附註: * 根據本集團相關期間未經審核的管理賬目。 上表載列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之歷史交易金額概無超出相關年度上限。 本公司預計截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之交易金額不會超出相關年度上限。 建議年度上限及釐定基準 建議年度上限主要反映本集團因應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之理由及裨益,擬調整其氣源採購組合,及增加向新奧股份集團採購天然氣的規模。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項下的採購將部分替代本集團過往向其他供應商進行的採購。 據此,本公司擬將截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止三個年度各年的年度上限增加如下: 截至 2027 年 截至 2028 年 截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12 月 31 日止年度 12 月 31 日止年度 人民幣百萬元 7,500 7,500 7,500 (約百萬港元) 8,760 8,760 8,760 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項下的建議年度上限乃經參考下列因素後釐定: 1. 本集團過往向新奧股份集團採購天然氣的交易金額及現有年度上限的使用情況。 截至 2024 年及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本集團向新奧股份集團採購天然氣的實際交易金額分別約為人民幣 16.75 億元及人民幣 16.52 億元,分別佔相關年度上限人民幣 17.5 億元約 95.7%及 94.4%。鑒於現有年度上限的使用率較高,本集團在現有年度上限下進一步調整氣源採購安排的空間較為有限; 2. 伴隨國內天然氣基礎設施持續完善及市場化改革推進,本集團可在更多區域遴選多元化氣源供應商(包括新奧股份集團); 3. 本集團業務區域用氣需求增長、天然氣銷售及分銷運營能力,現有氣源保障安排,以及充分滿足本集團客戶中長期用氣需求的需要; 4. 本集團過往向三大石油公司、新奧股份集團及其他供應商採購天然氣的數量和比例,以及本集團對未來氣源採購組合的規劃;及 5. 基於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之理由及裨益、並經考慮新奧股份集團的天然氣資源採購及調配能力後,本集團未來三年向新奧股份集團採購天然氣的規模。 在此基礎上,具體而言: ? 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項下每年供氣量不少於 25 億立方米。25 億立方米最2 低年供氣量佔本集團 2025 年天然氣零售氣量 約 9.4%。董事會預計三大石油公司合同量在未來三年將保持相對穩定。新奧股份集團不會成為本集團最大的天然氣供應商。在此基礎上,本集團仍可就其餘天然氣需求維持多元化氣源採購渠道及供應商選擇的靈活性; ? 根據本集團截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前九個月向中國石油、中國石化及中國海油採購天然氣的數量和價格、並按照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項下價格公式計算的採購價格(不含稅)約為每立方米人民幣 2.64 元(即模擬採購價); ? 本集團在適當情形下將有關供氣量上調最多 10%的酌情權;及 ? 在此基礎上,為應對天然氣採購價格可能出現的合理波動而預留 3.3%的緩衝。 據此,按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項下 25 億立方米最低年供氣量乘以模擬採購價每立方米人民幣 2.64 元計算,並計及將有關供氣量上調最多 10%的酌情權及上述合理緩衝後,建議將截至 2027 年、2028 年及 2029 年 12 月 31 日止各年度的年度上限定為人民幣 75 億元。 董事會意見 董事會(不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彼等經考慮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後,將於通函內載列其意見)認為根據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項下進行之該等交易乃於本集團的日常業務中按一般商務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有關條款及建議年度上限均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 ? 重續工程施工服務框架協議 交易背景 基於業務需要,本集團需要不時建造高壓、次高壓及熱力管道、調壓站和儲氣設施,此類業務須聘請具有國家壹級工程執照認可的工程服務供應商進行。由於受中國法律、法規、政策及實踐中具備及/或達到必要的經營者條件及/或資格所限,本集團不具備條件獲取該資質。新奧股份集團為具備該壹級資質的全國性工程服務供應商之一。本集團曾就此不時委任新奧股份集團提供相關服務。由於現有工程施工服務框架協議將於 2026 年 12 月 31 日屆滿,本公司預期在該協議屆滿後,於一般業務過程中,仍繼續需要新奧股份集團為本集團提供工程設計及施工服務。因此,本公司於2026 年 11 月 4 日與新奧股份訂立重續工程施工服務框架協議,其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日期: 2026 年 11 月 4 日 訂約方: (i) 本公司;及 (ii) 新奧股份 期限: 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包括首尾兩天) 要旨: 新奧股份集團在成功通過本集團的招標及競標後,將根據本集團要求提供工程設計及施工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提供工程設計、管道鋪設、調壓站、儲氣設施之建造和工程總承包之服務。 定價原則及其他條款 本集團向新奧股份集團支付之費用將根據一般商務條款,參考市場價格(地方政府所頒佈的同類服務之價格指引)後釐定。 前述費用根據行業慣例由本集團向新奧股份集團於施工前部份預付,餘額於施工開始後按照項目進度確認付款。 本集團將根據每項工程的實際情況發出工程招標,經考慮及評估各工程服務供應商的價格建議、資質、相關聲譽、交付能力及過往表現(倘適用)等後,由本集團的工程評審委員會選定供應商。 重續工程施工服務框架協議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相信允許新奧股份集團參與招標及競標過程,並在其中標後提供工程施工服務符合本集團之利益,原因如下: 1. 考慮到新奧股份集團之資質及超過二十五年相關工程施工經驗,加上本集團與新奧股份集團之長期及穩定業務關係;及 2. 新奧股份集團能為工程施工質量及安全提供保證,對本集團向下游用戶穩定及安全地供應天然氣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歷史交易金額及分析 本集團於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兩個年度及截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止九個月,根據現有工程施工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之歷史交易金額載列如下: 歷史交易金額 年度上限 截至 截至 截至 截至 截至 截至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止年度 止年度 止九個月*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1,193 863 489 1,200 1,200 1,200 人民幣百萬元 (約百萬港元) 1,393 1,008 571 1,402 1,402 1,402 附註: * 根據本集團相關期間未經審核的管理賬目。 上表載列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之歷史交易金額概無超出相關年度上限。 本公司預計 2026 年實際發生金額約為人民幣 6.9 億元,惟不會超出相關年度上限。 2025 年及 2026 年年度上限使用率較低,主要由於宏觀需求階段性收縮、新建住宅及存量資產併購重組節奏放緩等因素影響,本集團相應採取更為謹慎的投資建設策略,導致對工程施工服務的需求有所放緩。 建議年度上限及釐定之基準 截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止三個年度之建議年度上限及釐定年度上限之基準載列如下︰ 截至 2027年 截至 2028年 截至 2029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12 月 31 日止年度 12 月31 日止年度 人民幣百萬元 1,000 900 900 1,168 1,051 1,051 (約百萬港幣) 就重續工程施工服務框架協議之年度上限金額,乃參照下列各項因素釐定: 1. 預計本集團未來三年之工程施工量; 2. 新奧股份集團過往年度在現有工程施工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工程施工量佔本集團總工程施工量的比率;及 3. 現行及預計地方政府價格指引。 董事會意見 董事會(包括獨立董事委員會,經考慮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後)認為根據上述重續工程施工服務框架協議項下進行之該等交易乃於本集團的日常業務中按一般商務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有關條款及相關年度上限均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 ? 重續設備採購及設備改裝、升級服務框架協議 交易背景 本集團在一般日常業務過程中,需要採購不同種類的設備以滿足客戶對產品多樣化、設備進行智能化改裝、升級的需求很大。本著卓越營運、降低營運成本、提高營運效率和提升服務質量的宗旨,本集團將會根據業務需要增購高新技術設備以實現宗旨和提高客戶滿意度。廊坊市天然氣集團一直從事能源行業相關的設備、服務的開發、創新,為本集團的供應商之一。本公司與廊坊市天然氣簽訂的現有設備採購及設備改裝、升級服務框架協議將於 2026 年 12 月 31 日屆滿。由於預期在該協議屆滿後,於日常業務過程中,本集團將向廊坊市天然氣集團採購設備及設備改裝、升級服務,因此,本公司於 2026 年 11 月 4 日與廊坊市天然氣訂立重續設備採購及設備改裝、升級服務框架協議,其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日期: 2026 年 11 月 4 日 訂約方: (i) 本公司;及 (ii) 廊坊市天然氣 期限: 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包括首尾兩天) 要旨: 廊坊市天然氣集團將根據本集團要求提供設備及設備改裝、升級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微、小型燃氣輪機、壓力測試終端、氣體檢測終端、藍牙卡、智能流量計、物聯表、數據讀卡器及設備、AI 安全閥、家用可燃氣體報警器、商戶主動防禦裝置等智能物聯安防設備、智能壓力檢測終端、智能閥門井檢測終端等數智化設備及該等設備之改造、升級服務。 定價原則及其他條款 本集團向廊坊市天然氣集團支付之費用將根據一般商務條款,按下列原則定價:(i) 通過本集團招標及競標或詢問後的報價;或 (ii)參考由獨立第三方供應商提供同類設備或服務所收取之市場價格。廊坊市天然氣集團將按不遜於向獨立第三方提供同類設備及設備改裝、升級服務的交易條件向本集團提供設備及服務。 設備貨款由本集團經驗收相關設備後半年內支付,而設備改裝、升級服務費用則由本集團按項目進度,於項目質量確認後半年內支付。 本集團將在向廊坊市天然氣集團發出任何採購訂單/合同或與之訂立設備改裝、升級服務合同前,同時邀請本集團供應商名單(其中包括廊坊市天然氣集團)上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就向本集團提供設備或設備改裝、升級服務提交標書或報價。本集團將考慮及評估各供應商的價格建議、相關聲譽、行業經驗、交付能力及過往表現(倘適用)等,通過招標及競標或詢價比價流程後,由本集團的設備採購評審委員會選定供應商。 重續設備採購及設備改裝、升級服務框架協議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相信向廊坊市天然氣集團採購設備及設備改裝、升級服務符合本集團之利益,原因如下: 1. 廊坊市天然氣集團一直為本集團提供設備及設備改裝、升級服務,相比第三方 2. 本集團可以更高效地與廊坊市天然氣集團協調後續服務,進一步提高營運效率及提升服務質量;及 3. 可免卻本集團在相關方面的額外研發投入。 歷史交易金額及分析 本集團於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兩個年度及截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止九個月,根據現有設備採購及設備改裝、升級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之歷史交易金額載列如下: 歷史交易金額 年度上限 截至 截至 截至 截至 截至 截至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止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止年度 止年度 止九個月* 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人民幣百萬元 335 306 176 350 400 450 (約百萬港元) 391 357 206 409 467 526 附註: * 根據本集團相關期間未經審核的管理賬目。 上表載列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之歷史交易金額概無超出相關年度上限。 本公司預計 2026 年實際發生金額約為人民幣 2.9 億元,惟不會超出相關年度上限。 2025 年及 2026 年年度上限使用率較低,主要由於新建居民住宅與工商業用戶拓展步伐放緩,導致與其相關的工程建設及場站配套設備新增裝機需求相應減少。 建議年度上限及釐定之基準 截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止三個年度之建議年度上限及釐定年度上限之基準載列如下︰ 截至 2027年 截至 2028年 截至 2029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12 月 31 日止年度 12 月31 日止年度 人民幣百萬元 400 450 450 (約百萬港幣) 467 526 526 就重續設備採購及設備改裝、升級服務框架協議之年度上限金額,乃參照下列各項因素釐定: 1. 本集團之業務規劃,及預計其需要向廊坊市天然氣集團採購之設備數量及所需設備改裝、升級服務規模(例如安檢設備、用能數據監測設備等)以達致管理及設備改裝、升級之目的; 2. 本集團與廊坊市天然氣集團之歷史交易數據;及 3. 該等設備及相關服務費之預計市場價格。 董事會(包括獨立董事委員會,經考慮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後)認為根據上述重續設備採購及設備改裝、升級服務框架協議項下進行之該等交易乃於本集團的日常業務中按一般商務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有關條款及相關年度上限均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 ? 重續資訊科技服務框架協議 交易背景 本集團是一家以天然氣為基礎,依託智能創新服務,為客戶創造多品價值的服務商,為了降低成本及以更靈活適應日漸資訊化的營商環境以構建智慧型企業,本集團自2016 年起不時委任廊坊市天然氣集團提供資訊科技服務。由於現有資訊科技服務框架協議將於 2026 年 12 月 31 日屆滿,本集團預期在該協議屆滿後,於一般業務過程中,繼續需要廊坊市天然氣集團為本集團提供資訊科技服務。因此,本公司於 2026年 11 月 4 日與廊坊市天然氣訂立重續資訊科技服務框架協議,其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日期: 2026 年 11 月 4 日 訂約方: (i) 本公司;及 (ii) 廊坊市天然氣 期限: 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包括首尾兩天) 要旨: 廊坊市天然氣集團在本集團提出要求時,向本集團提供資訊科技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資訊科技基礎架構建設和運維,產品開發及 SaaS 服務,以及軟件和平台等資訊科技應用項目的諮詢、設計、開發和運維服務。 定價原則及其他條款 本集團向廊坊市天然氣集團支付之費用將根據一般商務條款,按下列原則定價: (i)通過本集團招標及競標或詢問的報價;或(ii)參考由獨立第三方提供同類服務所收取之市場價格。廊坊市天然氣集團將按不遜於向獨立第三方提供同類資訊科技服務的交易條件向本集團提供服務。 就每一個獨立的新增資訊科技項目,本集團將通過招標及競標方式挑選資訊科技服務供應商(其中包括廊坊市天然氣集團),經考慮及評估各資訊科技服務供應商的價格建議、綜合實力、相關聲譽、交付能力及過往表現(倘適用)等後,由本集團的資訊科技評審委員會選定供應商。對現有的資訊科技應用項目進行升級、迭代,考慮到其延續性,本集團將取得最少三家資訊科技服務供應商(當中可能包括廊坊市天然氣集團)的報價,確保現有的資訊科技應用項目的服務供應商的價格的公允性。若沒有通過招標及競標方式的,本集團將通過比價方式取得最少三家資訊科技服務供應商(當中可能包括廊坊市天然氣集團)的報價。 就重續資訊科技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所提供的服務,本集團將與廊坊市天然氣集團簽訂服務水平協議以確保其提供的基礎架構及運維的服務質量,並於每季度雙方確認相關服務後支付運維服務費用,而軟件和平台等新增的資訊科技應用項目的諮詢、設計、開發將按進度及質量確認後付款。 重續資訊科技服務框架協議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相信聘用廊坊市天然氣集團提供資訊科技服務符合本集團之利益,原因如下︰ 1. 本集團可精簡企業架構及配置內部資源於策略性事務及核心業務之發展; 2. 廊坊市天然氣集團乃專業服務供應商,具備資訊科技方面的實力及會將本集團之數據安全排在首位;及 3. 廊坊市天然氣集團對本集團的戰略及業務需求有很深刻的瞭解,能快速回應本集團的要求,並能為本集團提供全面的服務及構建所需之應用運維項目。 歷史交易金額及分析 本集團於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兩個年度及截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止九個月,根據現有資訊科技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之歷史交易金額載列如下: 歷史交易金額 年度上限 截至 截至 截至 截至 截至 截至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止年度 止年度 止九個月*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人民幣百萬元 247 281 74 500 530 550 288 328 86 584 619 642 (約百萬港元) 附註: * 根據本集團相關期間未經審核的管理賬目。 上表載列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止兩個年度之歷史交易金額概無超出相關年度上限。 本公司預計 2026 年實際發生金額約為人民幣 2.1 億元,惟不會超出相關年度上限。 2024 年至 2026 年年度上限使用率較低,主要由於本集團持續加強數據資産保護,並積極推進資訊科技系統應用運維工作的自主化管理,從而減少對關連方相關應用運維服務的採購。 建議年度上限及釐定之基準 截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止三個年度之建議年度上限及釐定年度上限之基準載列如下︰ 截至 2027 年 截至 2028 年 截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12 月 31 日止年度 12 月 31 日止年度 人民幣百萬元 500 500 500 (約百萬港幣) 584 584 584 1. 面對更趨複雜的市場環境,本集團積極踐行「利用智能創新服務,成為以天然氣業務為基礎,為客戶創造多品價值的服務商」的戰略定位,在夯實天然氣業務基本盤的同時,發展以電為核心的泛能業務,並持續提升智家產品和服務能力。為提升運營效率、降低成本、推動創新及改善客戶體驗,本集團持續推動數智技術與核心業務場景的深度融合,以增強應對市場變化的能力及支持業務的可持續發展; 2. 本集團與廊坊市天然氣集團之歷史交易數據; 3. 參考該等服務之市場價格;及 4. 結合現時廊坊市天然氣集團向本集團提供的資訊科技服務內容,以及未來三年本集團可能需要其提供的新增應用開發服務,同時考慮本集團業務增長對現有服務內容及新增服務內容的增長需求及通貨膨脹等因素。 董事會意見 董事會(包括獨立董事委員會,經考慮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後)認為上述重續資訊科技服務框架協議項下進行之該等交易乃於本集團的日常業務中按一般商務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有關條款及相關年度上限均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 ? 重續風險預防服務框架協議 交易背景 本集團的智家業務以燃氣為基礎,憑藉多年積累的專業服務能力及平台智能,獲取客戶更多需求認知,實現家庭多場景需求的及時滿足。同時,本集團積極構建生態合作,尋求與不同的生態夥伴共同拓展家庭高品質生活服務,促進智家業務的高速增長。新奧保險經紀集團為本集團眾多生態合作夥伴之一。本公司於 2024 年 10 月 25 日與新奧保險經紀訂立現有風險預防服務框架協議。由於現有風險預防服務框架協議將於2026年12月31日屆滿,本集團預期在該協議屆滿後,於一般業務過程中,將繼續為新奧保險經紀集團提供風險預防服務。因此,本公司於 2026 年 11 月 4 日與新奧保險經紀訂立重續風險預防服務框架協議,其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日期: 2026 年 11 月 4 日 訂約方: (i) 本公司;及 (ii) 新奧保險經紀 期限: 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包括首尾兩天) 要旨: 於協議期限內,本集團在新奧保險經紀集團成員提出要求時,向其指定客戶提供風險預防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提供燃氣設備(器具)安全檢查(測)和室內燃氣管線安全檢查、用水安全檢查(管道、設備 等)、用電安全檢查(線路、設備等)、供暖安全檢查(管道、設備等),並為有安全隱患的客戶提供使用建議,解答客戶提出的與燃氣、水、電、暖使用和安全相關的問題,提供家庭燃氣、水、電、暖安全教育,宣傳常見事故自救或搶救方法。 定價原則及其他條款 重續風險預防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之服務費用按一般商業條款及經訂約雙方公平磋商釐定,且主要根據新奧保險經紀集團委託的各類型服務的數量及訂約雙方協定之服務單價計算。服務單價經計及以下因素後釐定:(1)服務類型(已計及地區經濟水準、服務組合及服務難度);(2)類似服務的現行市場價格(即其他服務提供者提供同類風險預防服務的收費標準);(3)本集團與新奧保險經紀集團之間類似服務的歷史交易收費;及(4)(如適用)其他服務提供者就類似服務向新奧保險經紀集團收取或報價之服務費用。倘訂約雙方協定之服務單價有任何變動,須經本公司與新奧保險經紀書面確認。倘有任何配套服務,在與重續風險預防服務框架協議的條款不產生衝突的前提下,以本公司和新奧保險經紀正式簽署的書面確認中的條款及條件為準。本集團向新奧保險經紀集團提供風險預防服務之交易條款及服務費用對本集團而言不應遜於本集團向獨立第三方提供同類服務之交易條款及服務費用(如有)。新奧保險經紀集團亦承諾彼與本集團訂立的風險預防服務之交易條款及服務費用對本集團而言不遜於獨立第三方向彼提供之同類服務之交易條款及服務費用。 就重續風險預防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所提供的服務,本集團將與新奧保險經紀集團簽訂服務水平協議,明確所需提供的風險預防服務的標準、訂約雙方的責任及義務等內容,並於履行完相關服務後,服務費將由新奧保險經紀集團按季度進行結算。 重續風險預防服務框架協議之理由及裨益 1. 安全為基是本集團一直秉持的經營理念。本集團持續利用數智技術提升安全風險識別及隱患治理能力,並安排合資格技術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憑藉本集團現有的服務網絡、技術人員及數智化能力,本集團可在無需新增重大資源投入的情況下,為新奧保險經紀集團的指定客戶提供上門風險預防服務,從而為本集團帶來額外收入來源;及 2. 隨著居民對高品質生活及家庭安全的需求持續提升,本集團客戶對家庭安全相關產品及服務的需求亦相應增加。深化本集團與新奧保險經紀集團的業務合作,可使雙方發揮各自優勢,為客戶提供更多元化的家庭安全服務,提升客戶滿意度及黏性,並有助於智家業務的發展。 歷史交易金額及分析 本集團於由 2024 年 10 月 25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及截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止九個月,根據現有風險預防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之歷史交易金額載列如下: 歷史交易金額 年度上限 由 2024 年 截至 截至 由 2024 年 10 截至 截至 10 月 25 日 2025 年 2026 年 月 25 日起 2025 年 2026 年 起至 2024 12 月 31 日 9 月 30 日 至 2024 年 12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年 12 月 31 止年度 止九個月* 月 31 日期間 止年度 止年度 日期間 94 118 81 120 220 240 人民幣百萬元 (約百萬港元) 110 138 95 140 257 280 附註: * 根據本集團相關期間未經審核的管理賬目。 上表載列由 2024 年 10 月 25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及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之歷史交易金額概無超出相關年度上限。截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止九個月的交易金額及相關年度上限使用率低於預期,主要由於部分交易於統計時點尚未完成結算。由於相關交易將於其後結算,預計截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實際發生金額約為人民幣 1.3 億元,且不會超出相關年度上限。 建議年度上限及釐定之基準 截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止三個年度之建議年度上限及釐定年度上限之基準載列如下︰ 截至 2027年 截至 2028年 截至 2029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12 月 31 日止年度 12 月31 日止年度 人民幣百萬元 170 180 190 (約百萬港幣) 199 210 222 就重續風險預防服務框架協議之年度上限金額,乃參照下列各項因素釐定: 1. 本集團與新奧保險經紀集團過往有關風險預防服務之交易的收費水平,並經考慮預期的通貨膨脹; 2. 可資比較風險預防服務的現行市價;及 3. 經與新奧保險經紀集團溝通後所得之有關彼對本集團風險預防服務的預計需求量(包括不同客戶類型及服務頻次)。 董事會意見 董事會(包括獨立董事委員會,經考慮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後)認為上述重續風險預防服務框架協議項下進行之該等交易乃於本集團的日常業務中按一般商務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有關條款及相關年度上限均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 III. 訂約方的資料 本公司為一家投資控股公司。本集團主要在中國從事燃氣管道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經營及管理,管道燃氣、LNG 及其他清潔能源產品的銷售及分銷,提供低碳整體解決方案及相關數智服務,以及圍繞客戶需求發展多元化智家業務。 新奧股份(本公司之控股股東)乃根據中國法律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號:600803.SH)。新奧股份集團的戰略定位為天然氣生態智能運營商。其業務板塊覆蓋天然氣全產業鏈,包括上游天然氣資源獲取、基礎建設運營、平台交易氣銷售,以及工程建造服務;而天然氣零售及批發、工程安裝、泛能及智家業務則由本公司經營。於本公告日期,王先生及趙寶菊女士(王先生配偶)合共擁有新奧股份已發行股本 72.48%,新奧股份屬於廊坊市天然氣間接擁有之附屬公司。 廊坊市天然氣(本公司之控股股東)乃根據中國法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廊坊市天然氣集團之業務除覆蓋新奧股份的能源板塊外,還覆蓋生活板塊,包括地產、旅遊、文化及健康產業;及互聯網板塊,包括智慧城市運營、產業網、雲數據和人工智能。於本公告日期,王先生及趙寶菊女士(王先生配偶)合共擁有廊坊市天然氣之全部已發行股本。 新奧保險經紀乃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與其同系附屬公司主要從事保險經紀及再保險經紀相關服務,為客戶提供防災、防損或風險評估、風險管理諮詢服務。新奧保險經紀與其同系附屬公司由本公司控股股東王先生及趙寶菊女士(王先生配偶)實益擁有超過 99%。新奧保險經紀集團旗下簽約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超過 2 萬人,已在全國設立 25 家分支機搆。 IV. 上市規則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廊坊市天然氣通過其附屬公司持有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約 35.30%,故廊坊市天然氣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及關連人士。廊坊市天然氣之附屬公司(包括新奧股份)及聯繫人亦被視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此外,於本公告日期,新奧保險經紀由本公司控股股東王先生及趙寶菊女士(王先生配偶)共同透過其控制的公司實益擁有超過 30%,故新奧保險經紀及其同系附屬公司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因此,該等交易構成本公司於上市規則第十四 A 章項下之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項下建議年度上限連同現有 LNG 接收站使用服務框架協議的年度上限以合併基準按照上市規則第 14.07 條計算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超過 5%,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項下之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 A 章項下的申報、年度審核、公告、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由於除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外,各新訂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持續關連交易之相關年度上限,各自按照上市規則第 14.07 條規定計算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將高於 0.1%但全部低於 5%,該等交易須遵守申報、年度審核及公告規定,惟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 十四 A 章項下之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鑑於(i)王先生為廊坊市天然氣的股東;(ii)王子崢先生(本公司之非執行董事)羅建先生(本公司之執行董事)、王冬至先生(本公司之執行董事)、張瑾女士(本公司之執行董事)及蘇莉女士(本公司之執行董事)於廊坊市天然氣、新奧股份及/或廊坊市天然氣集團其他附屬公司擔任董事及/或高級管理層職務,彼等被視為於該等交易中擁有重大利益,並已就相關董事會決議案放棄表決權。除上述披露者外,概無其他董事於該等交易中擁有重大利益。 V. 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財務顧問 本公司已成立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的獨立董事委員會,以就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建議年度上限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本公司已委任浩德融資有限公司為獨立財務顧問,以就此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一份載有(其中包括)(i)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建議年度上限的進一步詳情;(ii)獨立董事委員會的推薦建議;(iii)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及(iv)召開本公司股東特別大會的通告的通函,預期將於 2026 年 11 月 25 日或之前寄發予股東。 新奧股份及其聯繫人於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及建議年度上限中擁有重大利益,故彼等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相關決議案放棄投票。於本公告日期,新奧股份及其聯繫人合共持有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約 35.30%。 秉承過去一貫良好的企業管治,除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外之其他各新訂框架協議的條款均由董事會屬下獨立董事委員會作出審閱及向董事會提供推薦建議。獨立財務顧問亦已就該等交易向獨立董事委員會提供意見。 VI. 企業管治措施及內部控制程序 為保障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本公司一直按上市規則要求對關連交易及持續關連交易進行申報及披露等工作。為了進一步確保所有本集團與關連人士訂立的持續關連交易乃根據申報時所言的按一般商務條款或更佳及上述定價原則進行,本公司將繼續採取以下企業管治措施及內部控制程序: 1. 所有框架協議項下簽訂的具體合同必須由本公司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務部門以及其他相關管理人員根據內部制度進行事前審批,以確保所進行之持續關連交易遵守相關框架協議所載之條款和條件。倘該框架協議之條款和條件因實際情況須作出修訂時,則須重新進行適當的審批流程(包括但不限於獲得董事會批准及遵守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 2. 本公司的財務部門將持續監控及審閱擬進行之持續關連交易之定價條款、付款安排及實際交易金額,以確保有關交易皆符合相關框架協議所載之條款及不超過其年度上限; 3. 本公司的內部控制部門及風險管理部門將定期審閱各框架協議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以考慮 (i) 定價政策及付款方式、年度上限餘額的預警制度是否有效地執行;(ii) 執行合同之條款是否按一般商務條款或更佳條款訂立,且屬公平、合理;及(iii) 不時對管理層作出改進措施及推薦建議,確保持續關連交易的內部控制程序完善有效; 4. 本公司相關部門(包括財務部門、內部控制部門及風險管理部門)將每季度一次向獨立非執行董事匯報持續關連交易項下交易量及交易金額、實際交易價格、(如適用)基準證明及年度上限使用情況; 5. 就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項下之交易: a. 本公司的採購及財務部門將: i. (A) 根據本集團相關成員企業與三大石油公司訂立的年度合同,覆核各相關省份及月份的合同氣量、合同價格及相應加權比例;及(B)就 浙江省而言,覆核截至 2028 年 3 月 31 日止適用的浙能集團銷售價格,以及自 2028年 4月 1日起本集團相關成員企業於浙江省向其採購天然氣的前三大獨立第三方供應商的合同氣量、合同價格及相應加權比例; ii. 按照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所載相關定價機制及公式核算適用採購價格,並將核算結果與具體採購合同、結算帳單及實際付款金額進行核對,以確保有關交易按照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所載定價原則執行; b. 本公司的採購、財務及法務部門將參考相關市場資料以及獨立供應商所提供的可比較價格及條款(如有),覆核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項下的任何建議價格調整,以確保經調整的價格及其他交易條款仍具競爭力、符合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及上市規則的適用規定,且不會導致超出相關年度上限;及 c. 本集團將妥善保存相關合同、計算記錄、證明文件及結算憑證,以供內部審閱及年度審核。 6. 按上市規則的要求,本公司之獨立核數師將每年就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的執行情況和持續關連交易金額是否在年度上限內等方面進行年度審閱及發表意見;及 7. 本公司董事會及審核委員會將每年審閱本公司持續關連交易的執行情況報告。本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就報告期內的關連交易於年報發表意見,包括但不限於審閱持續關連交易的條款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按照一般商務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及是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 董事會認為本公司就所有持續關連交易所採取的上述企業管治措施及內部控制程序屬適當及充分,且上述措施和程序能夠給予股東充分保證,持續關連交易將會受到本公司適當的監管,從而確保交易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及符合本公司及其少數股東利益。 VII.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聯繫人」 指 具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通函」 指 本公司將就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及建議年度上限向股東寄發之通函; 「中國海油」 指 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中國石油」 指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本公司」 指 新奧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獲豁免有 限責任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 2688.HK); 「關連人士」 指 具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持續關連交易」 指 具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控股股東」 指 具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股東特別大會」 指 本公司將召開以考慮及酌情批准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及建議年度上限之股東特別大會; 「新奧保險經紀」 指 新奧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於中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 「新奧保險經紀集 指 新奧保險經紀及其同系附屬公司; 團」 「新奧股份」 指 新奧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國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號: 600803.SH),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 「新奧股份集團」 指 新奧股份及其附屬公司及聯繫人(視情況而定); 「現有框架協議」 指 現有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現有工程施工服務框架協議、現有設備採購及設備改裝、升級服務框架協議、現有資訊 科技服務框架協議及現有風險預防服務框架協議; 「現有工程施工服 指 本公司與新奧股份於 2023 年 12 月 12 日重續期限自 2024務框架協議」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之工程施工服務框架協議,其詳情於本公司日期為 2023 年 12 月 12 日的公告內概 述; 「現有設備採購及 指 本公司與廊坊市天然氣於 2023 年 12 月 12 日重續期限自設備改裝、升級服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之設備採購及設備務框架協議」 改裝、升級服務框架協議,其詳情於本公司日期為 2023 年 「現有資訊科技服 指 本公司與廊坊市天然氣於 2023 年 12 月 12 日重續期限自務框架協議」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之資訊科技服務框架協議,其詳情於本公司日期為 2023 年 12 月 12 日的公告 內概述; 「現有 LNG 接收 指 本公司與廊坊市天然氣於 2018 年 9 月 28 日訂立期限自 站使用服務框架協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屆滿之 LNG 接議」 收站使用服務框架協議,其詳情於本公司日期為 2018 年 9 月 28 日、2020 年 11 月 30 日及 2023 年 12 月 12 日的公告 內概述; 「現有天然氣採購 指 本公司與新奧股份於 2023 年 12 月 12 日重續期限自 2024框架協議」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之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其詳情於本公司日期為 2023 年 12 月 12 日的公告內概述; 「現有風險預防服 指 本公司與新奧保險經紀於 2024 年 10 月 25 日訂立自 2024 務框架協議」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之風險預防服務框架協議,其詳情於本公司日期為 2024 年 10 月 25 日的公告內概 述;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不時之附屬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獨立董事委員 指 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的獨立董事委員會; 會」 「獨立財務顧問」 指 浩德融資有限公司,一間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可從事第 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 6 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及第 9 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之持牌法團,為本 公司委任之獨立財務顧問,以就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 議、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及建議年度上限向獨立董事委員 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獨立股東」 指 毋須就批准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及建議年度上限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放棄投票之股東; 「廊坊市天然氣」 指 廊坊市天然氣有限公司,於中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於本公告日期,由王先生及趙寶菊女士(王先生配偶)全資 擁有; 「廊坊市天然氣集 指 廊坊市天然氣及其附屬公司及聯繫人(視情況而定); 團」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LNG」 指 液化天然氣; 「王先生」 指 王玉鎖先生,於本公告日期為本公司主席、執行董事、控股股東; 「新訂框架協議」 指 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重續工程施工服務框架協議、重續設備採購及設備改裝、升級服務框架協議、重續資訊 科技服務框架協議及重續風險預防服務框架協議; 「百分比率」 指 上市規則第 14.07 條下之百分比率,不包括盈利比率及股本比率;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 行政區及台灣; 「建議年度上限」 指 重續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項下截至 2027 年、2028 年及2029 年 12 月 31 日止各年度之建議年度上限; 「重續工程施工服 指 本公司與新奧股份於 2026 年 11 月 4 日重續期限自 2027 年 務框架協議」 1 月 1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之工程施工服務框架協議; 「重續設備採購及 指 本公司與廊坊市天然氣於 2026 年 11 月 4 日重續期限自設備改裝、升級服 2027 年 1 月 1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之設備採購及設備務框架協議」 改裝、升級服務框架協議; 「重續資訊科技服 指 本公司與廊坊市天然氣於 2026 年 11 月 4 日重續期限自務框架協議」 2027 年 1 月 1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之資訊科技服務框架協議; 「重續天然氣採購 指 本公司與新奧股份於 2026 年 11 月 4 日重續期限自 2027 年 框架協議」 1 月 1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之天然氣採購框架協議; 「重續風險預防服 指 本公司與新奧保險經紀於 2026 年 11 月 4 日重續期限自務框架協議」 2027 年 1 月 1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之風險預防服務框架協議; 「人民幣」 指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股東」 指 本公司股份之登記持有人; 「中國石化」 指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三大石油公司」 指 中國石油、中國石化及中國海油; 「浙能集團」 指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指 百分比。 附註:本公告使用人民幣 1.00 元兌 1.16795 港元之兌換率進行換算,僅供作說明用途。 承董事會命 新奧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王玉鎖 香港,2026 年 11 月 4 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由下列董事構成:六位執行董事,分別為主席王玉鎖先生、首席執行官張宇迎先生、總裁宮羅建先生、首席財務官王冬至先生、張瑾女士及蘇莉女士;一位非執行董事,王子崢先生;及四位獨立非執行董事,分別為馬志祥先生、阮葆光先生、羅義坤先生及黃勵女士。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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