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皓文控股(08019):(I) 建议股份合并;(II) 建议更改每手买卖单位;及 (III) 建议按于记录日期每持有一(1)股合并股份获发三(3)股供股股份之基准以非包销方式进行供股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公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本公司任何證券之邀請或要約。 HAO WEN HOLDINGS LIMITED 皓文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019) (I)建議股份合併; (II)建議更改每手買賣單位; 及 (III)建議按於記錄日期每持有一(1)股合併股份 獲發三(3)股供股股份之基準 以非銷方式進行供股 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之獨立財務顧問 榮 高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本公司之配售代理
董事會建議,將每四(4)股已發行及未發行的現有股份合併為一(1)股合併股份。 股份合併之影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法定股本為1,000,000,000元,分為100,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元之現有股份,其中356,072,058股現有股份已配發及發行,並已繳足或入賬列作繳足。假設自本公告日期至股東特別大會日期期間不會進一步發行或購回現有股份,則緊隨股份合併生效後,本公司之法定股本將變為1,000,000,000元,分為25,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4元之合併股份,其中89,018,014股合併股份(已繳足或入賬列作繳足)將為已發行股份。 於股份合併生效後,合併股份彼此之間在所有方面均應享有同等地位。除因股份合併而產生之零碎合併股份將不會分配予原有權享有該等股份之股東以及股份合併所產生之費用外,進行股份合併不會改變本公司之相關資產、業務?運、管理或財務狀況,亦不會改變股東之權益比例或權利。 股份合併之條件 股份合併須待以下條件達成後,方可作實: (i) 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批准股份合併; (ii) 聯交所批准於股份合併生效後已發行及將予發行之合併股份上市及買賣;及(iii) 遵守GEM上市規則項下所有相關程序及規定以令股份合併生效。 上市申請 本公司將向聯交所申請批准於股份合併生效後已發行及將予發行之合併股份上市及買賣。 待合併股份於股份合併生效後獲准於聯交所上市及買賣,並符合香結算之股份收納規定後,合併股份將獲香結算接納為合資格證券,自合併股份於聯交所開始買賣當日或香結算釐定之其他日期,可於中央結算系統內寄存、結算及交收。 聯交所參與之間於任何交易日所進行的交易須於其後第二個結算日於中央結算系統交收。在中央結算系統進行之一切活動均須遵守香結算一般規則及香結算運作程序規則不時有效之規定。本公司將作出一切必要安排,以令合併股份獲准納入由香結算設立及運作的中央結算系統。 現有股份概無於聯交所以外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而於股份合併生效時,已發行合併股份將不會於聯交所以外之任何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且本公司現時並無尋求或擬尋求批准有關上市或買賣。 有關本公司其他證券之調整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並無任何可轉換或可兌換為任何股份之衍生工具、期權、認股權證、轉換權或其他類似權利。 建議更改每手買賣單位 根據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發佈的《有關若干類別公司行動的交易安排之指引》(「該指引」),每手買賣單位的價值須不低於1,000元,且新的每手買賣單位須為八種標準化每手股數其中之一。為符合GEM上市規則之交易規定,董事會建議將股份在聯交所買賣之每手買賣單位由20,000股更改為10,000股,自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一)生效。更改每手買賣單位不會導致股東的相對權利發生任何變動。董事會認為,更改每手買賣單位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 根據本公告日期聯交所所報之收市價每股現有股份0.064元(相當於理論收市價每股合併股份0.256元),(i)現有股份之每手現有買賣單位的價值為1,280元;(ii)假設股份合併已生效,每手買賣單位20,000股合併股份的價值將為5,120元;及(iii)假設更改每手買賣單位亦已生效,每手買賣單位10,000股合併股份的估計價值將為2,560元。 根據理論除權價每股合併股份0.239元計算,每手現有買賣單位20,000股合併股份的市值為4,780元,而每手建議新買賣單位的估計市值為約2,390元,高於1,000元,因此符合該指引所載之規定。 所有以20,000股為每手買賣單位的現有股票,將繼續作為股份合法所有權的有效憑證,並繼續有效作交付、轉讓、交易及結算之用途。本公司將不因更改每手買賣單位而向現有股東發出新股票,因此無需安排將每手買賣交易單位20,000股的現有股票免費換領為每手買賣單位10,000股的新股票。 其他安排 合併股份之零碎配額 合併股份將向下約整至最接近之整數,而因股份合併產生之任何零碎合併股份(如有)將不予處理及不會發行予股東,惟所有該等零碎合併股份將予彙集,並於可能情況下出售,收益撥歸本公司所有。零碎合併股份將僅就現有股份持有人之全部股權而產生,而不論該持有人所持之股票數目。 股東如擔心因失去任何零碎配額而蒙受損失,或擬考慮購入或出售現有股份以湊足可收取完整數目合併股份之配額,建議諮詢其自身之專業顧問。 碎股買賣安排 為方便買賣因股份合併及更改每手買賣單位而產生之合併股份之碎股,本公司將委任一間證券行作為代理,於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上午九時正至二零二七年一月十八日(星期一)下午四時正期間,按盡力基準為有意購買合併股份碎股以湊成一手完整買賣單位或出售其所持合併股份碎股之股東提供對盤服務。 有關碎股安排的詳情將載於本公司通函內。 股東或潛在投資應注意:(i)碎股安排並不保證所有碎股均能按相關市場價格成功對盤;及(ii)碎股在市場上可能以低於市價的價格出售。對碎股買賣安排有任何疑問之股東,建議諮詢其自身之專業顧問。 換領股票 待股份合併生效後(目前預計為於二零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五),即緊隨股東特別大會日期後的第二個?業日),股東可於二零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五)至二零二七年一月二十日(星期三)期間(括首尾兩日)將現有股份的現有粉紅色股票提交予本公司在香的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夏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以換領合併股份的淺橙色新股票,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其後,股東須就交回以供註銷之每張現有股份股票或所獲發行之每張合併股份新股票(以註銷或發行股票數目較高為準)支付2.50元(或聯交所可能不時指定之有關其他金額)之費用,現有股份之股票方獲接納進行換領。 於二零二七年一月二十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後,現有股份之股票將仍為有效所有權文件,並可隨時換領合併股份之股票,惟不再獲接納作交收、買賣及結算用途。 建議股份合併及更改每手買賣單位之理由 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7.76條,如發行人證券的市價接近每股0.01元或9,995.00元之極點,聯交所保留權利,可要求發行人改變買賣方法或將其證券合併或分拆。 該指引亦指明:(i)股份市價低於每股0.10元時,被視為GEM上市規則第17.76條所指之極點;(ii)新的每手買賣單位須為八種標準化選項之一,括1股、50股、100股、500股、1,000股、2,000股、5,000股及10,000股;及(iii)經計及證券買賣之最低交易成本,預期每手買賣單位的價值應高於1,000元。 鑒於現有股份於過往三個月一直以極點水平買賣,董事會建議進行股份合併及更改每手買賣單位,以符合GEM上市規則項下之買賣規定。建議股份合併預期將令每股合併股份於聯交所之買賣價格相應上調。根據本公告日期每股現有股份之收市價0.064元(相當於每股合併股份之理論收市價0.256元),於股份合併及更改每手買賣單位生效後,每手買賣單位10,000股合併股份的預期市值將為2,560元,高於1,000元,故符合該指引所載之規定。 董事會亦認為,由於銀行及證券行一般就每筆證券交易收取最低交易費用,建議安排可降低股份買賣的相對交易成本及手續費(按佔每手買賣單位市值的比例計算)。董事會認為,較高的買賣價格及處於更合適水平的每手買賣單位價值,可提升合併股份的市場流通性,並可能使合併股份對更廣泛的機構及專業投資更具吸引力,同時提升本公司的企業形象及地位。然而,概不保證建議股份合併及更改每手買賣單位將會提升合併股份的流通性或擴大本公司的股東基礎。 本公司已參考股份之過往買賣價格及市場表現,考慮就股份合併設定其他合併比率。 董事會注意到,自本公告日期計過往十二個月內,股份的最低收市價為每股現有股份0.064元。經考慮(其中括)股份的過往交易區間及波幅後,董事會認為,更低的合併比率可能無法使股份買賣價格出現足夠顯著的上升,且可能僅對股份未來市價的潛在波動提供有限緩衝。尤其是,更低的合併比率可能增加股份買賣價格再次接近該指引所述的低價極點的可能性。因此,董事會認為股份合併的合併比率屬適當,因其將令股份買賣價格出現更顯著的上升,並降低本公司於可見將來需要進行進一步股份合併的可能性。這亦將避免或減少任何進一步股份合併可能產生的額外專業費用及行政開支。 除就建議股份合併及更改每手買賣單位將產生的開支外,進行股份合併及更改每手買賣單位不會改變本公司的相關資產、業務?運、管理或財務狀況。董事會認為,建議股份合併及更改每手買賣單位將不會對本公司的財務狀況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亦不會導致股東的權益比例或相對權利出現任何變動,惟股東因股份合併而可能另行享有之合併股份零碎配額則除外。 建議供股 本公司建議,待股份合併及更改每手買賣單位生效後,按於記錄日期每持有一(1)股合併股份獲發三(3)股供股股份的基準,以每股供股股份0.23元的認購價進行供股,以透過向合資格股東供股發行最多267,054,042股供股股份(假設於記錄日期或之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並無變動,且所有合資格股東悉數承購其獲配發之供股股份)籌集最多約61.4百萬元(未扣除費用)(按前述假設計算)。供股將不會延伸至不合資格股東(如有)。 供股的進一步詳情載列如下。 供股統計資料 供股之基準 :合資格股東於記錄日期?業時間結束時每 持有一(1)股股份獲發三(3)股供股股份 認購價 :每股供股股份0.23元(股份合併生效後) 每股供股股份之淨認購價 :每股供股股份0.22元 (即認購價減供股所產生之 成本及開支) 於本公告日期已發行股份數目 : 356,072,058股現有股份 股份合併生效後已發行合併 : 89,018,014股合併股份(假設於記錄日期或股份數目 之前已發行股份數目並無變動) 根據供股將予發行的供股股份 :最多267,054,042股供股股份(假設於記錄日最高數目 期或之前已發行股份數目並無變動) 將予發行的供股股份最高面值 :最多約10,682,161元(假設於記錄日期或之前已發行股份數目並無變動) 經配發及發行供股股份擴大後 :最多356,072,056股合併股份(假設於記錄日已發行股份最高數目 期或之前已發行股份數目並無變動) 供股所得款項最高總額 :約61.4百萬元(假設於記錄日期或之前已(扣除開支前) 發行股份數目並無變動) 本公司並無任何已發行且尚未行使之可轉換證券、期權或認股權證,賦予認購、轉換或兌換為股份之權利。本公司無意於記錄日期或之前發行或授出任何股份、可轉換證券、認股權證及╱或期權。 假設於記錄日期或之前已發行股份數目並無變動,根據供股條款建議暫時配發的未繳股款供股股份最高數目相當於本公司於供股記錄日期已發行股本的300%,以及經供股擴大後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的約75%。 非銷基準 不論暫定配發之供股股份之接納水平如何,供股均會以非銷基準進行。倘供股未獲悉數認購,任何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及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供股股份將會根據補償安排按盡力基準配售予獨立承配人。本公司將不會發行補償安排項下未配售之任何未獲認購供股股份或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供股股份,而供股規模亦將相應縮減。 供股並無最低認購水平之法定要求。供股不設最低募集金額。由於供股將按非銷基準進行,申請承購其於暫定配額通知書項下之全部或部分配額之股東,或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之承讓人(或其中任何一方,以適用為準)或會無意之中招致須根據收購守則就股份作出全面要約之責任,或導致本公司未能遵守GEM上市規則之公眾持股量規定。因此,供股將按以下條款進行:本公司將就股東之申請作出規定,如供股股份未獲悉數承購,任何股東(香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除外)就其於供股項下保證配額提出之申請將縮減至(i) GEM上市規則第10.26(2)條之附註所規定的避免相關股東觸發須根據收購守則作出全面要約責任之水平;及(ii)不會導致本公司未能符合公眾持股量規定。因供股股份配額申請規模縮減而產生的任何尚未動用之認購款項將退還予受影的申請人。本公司將於供股完成後繼續遵守公眾持股量規定。 認購價 認購價為每股供股股份0.23元,須於接納相關供股股份的暫定配發時全數支付,當未繳股款供股股份承讓人申請認購供股股份時,亦須全數支付(如適用)。 認購價(假設股份合併已於本公告日期生效): (i) 較理論收市價每股合併股份0.256元(經計及股份合併之影)(按於最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收市價每股現有股份0.064元計算)折讓約10.2%;(ii) 較截至最後交易日(括該日)止五(5)個連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之平均理論收市價每股合併股份約0.261元(經計及股份合併之影)折讓約11.8%;(iii) 較截至最後交易日(括該日)止十(10)個連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之平均理論收市價每股合併股份約0.275元(經計及股份合併之影)折讓約16.4%;及 (iv) 較理論除權價每股合併股份約0.239元(經計及股份合併之影)(乃按基準價每股合併股份0.266元計算,即取以下兩之較高:(a)最後交易日每股合併股份收市價0.256元,及(b)截至本公告日期前五(5)個連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之平均收市價每股合併股份約0.266元)折讓約3.8%。 認購價乃由董事會參考(其中括)現行市況下的股份市價及本公告「供股之理由及裨益以及所得款項之擬定用途」一節所述的建議供股之理由及裨益等因素後釐定。 每位合資格股東將有權按其於記錄日所持股份的比例,以相同的認購價認購供股股份。 經考慮本公告中「供股之理由及裨益以及所得款項之擬定用途」一節所述之供股理由後,董事(不括獨立董事委員會成員,其意見將於考慮獨立財務顧問之意見後載於本公司通函內)認為,建議供股之條款(括認購價)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之最佳利益。 暫定配額之基準 暫定配額之基準為合資格股東於記錄日期?業時間結束時每持有一(1)股合併股份獲發三(3)股未繳股款供股股份。 合資格股東如欲申請其全部或任何部分之暫定配額,應填妥暫定配額通知書並將其連同所申請供股股份應繳付之股款(以支票或銀行本票的方式),於最後接納時限或之前一併送交過?登記處。 供股股份之零碎配額 按於記錄日期每持有一(1)股合併股份獲發三(3)股供股股份之基準,供股將不會產生任何零碎股份。 碎股買賣安排 由於預計供股不會產生合併股份碎股,本公司不會就供股提供碎股對盤服務。 供股股份之地位 供股股份(於配發、繳足或入賬列作繳足及發行時)彼此之間及與於配發及發行供股股份日期的已發行股份將在各方面具有同等地位。繳足股款供股股份之持有人將有權收取可能於配發及發行繳足股款供股股份當日或之後所宣派、作出或派付之所有未來股息及分派。買賣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供股股份須繳納香印花稅、聯交所交易費、交易徵費、投資賠償徵費或任何其他適用費用及收費。 合資格股東 供股僅供合資格股東參與。為符合供股資格,股東須於記錄日期?業時間結束時登記為本公司股東,且並非為不合資格股東。為於記錄日期?業時間結束前登記為本公司股東,股東須於二零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二)下午四時三十分(香時間)前將股份之所有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及╱或過戶文書)送交過戶登記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以辦理登記手續。 股份由代名人代為持有(或存放於中央結算系統)之股東務請注意,就供股而言,董事會將按照本公司股東名冊將代名人(括香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視為單一股東,股東務請考慮是否安排於記錄日期前將有關股份登記於其自身名下。 本公司股東及投資如有疑問,應諮詢其專業顧問。 預期股份按連權基準買賣的最後日期為二零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五),而股份將自二零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一)按除權基準進行交易。 待股份合併生效,且章程文件已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完成登記後,本公司將於章程寄發日期向合資格股東寄發章程文件,當中載有(其中括)供股的詳情。 倘合資格股東全數承購其按比例之配額,其於本公司之權益將不會被攤薄。 不承購其有權獲配發之供股股份的合資格股東以及不合資格股東應注意,彼等於本公司之股權將被攤薄。 海外股東(如有)之權利 本公司無意根據香以外任何司法管轄區的適用證券法例對章程文件進行登記。 如下文所述,海外股東可能不符合參與供股的資格。 董事會將遵守GEM上市規則第17.41(1)條之規定,並根據相關海外司法管轄區之法律及相關監管機構或證券交易所之規定,就將供股擴展至海外股東(如有)之可行性進行必要查詢。倘根據本公司法律顧問將提供的法律意見,董事會認為基於海外股東登記地址所在地法例的法律限制,或該等地區相關監管機構或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不向任何海外股東發售供股股份乃屬必要或合宜,則將不會向該等海外股東暫定配發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亦不會配發繳足股款供股股份。在此情況下,供股將不會擴展至不合資格股東。倘將不合資格股東(如有)排除於供股之外,排除依據將載於將予發出的供股章程內。 本公司將於章程寄發日期向不合資格股東寄發供股章程(不含暫定配額通知書),僅供彼等參考。 倘若可獲得溢價(經扣除費用),本公司將作出安排,待未繳股款供股股份開始買賣後,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將原應暫定配發予不合資格股東之供股股份以未繳股款形式出售。倘每次出售之所得款項扣除費用後超過100元,則超出部分將按比例(惟下調至最接近之仙)以元支付予相關不合資格股東。本公司將保留每筆100元或以下的個別款項,撥歸本公司所有,以抵銷所產生之行政費用。 海外股東務請注意,彼等可能有權亦可能無權參與供股。海外股東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供股股份之股票及退款支票 待供股之條件達成後,所有繳足股款供股股份之股票預期將於二零二七年二月二日(星期二)或之前以平郵方式寄發予有權收取之人士,郵誤風險概由彼等自行承擔。 對於全部或部分不獲接納之供股股份申請,或倘供股未能進行,退款支票(不計利息)預期將於二零二七年二月二日(星期二)或之前以平郵方式寄發至申請人之登記地址,郵誤風險概由彼等自行承擔。 申請供股股份上市 本公司將向聯交所申請批准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供股股份以每手買賣單位10,000股供股股份上市及買賣。 待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供股股份獲准於聯交所上市及買賣且符合香結算之股份收納規定後,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供股股份將獲香結算接納為合資格證券,可自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供股股份各自開始買賣日期或香結算可能釐定之其他日期,於中央結算系統內記存、結算及交收。 聯交所參與之間於任何交易日進行之交易須於其後第二個交易日在中央結算系統內交收。於中央結算系統進行之所有活動均須依據不時生效之香結算一般規則及香結算運作程序規則進行。 買賣登記於本公司香股東名冊之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供股股份,須繳付香印花稅、聯交所交易費、交易徵費、投資賠償徵費或任何其他適用之費用及收費。 除聯交所外,所有股份均未在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供股股份亦將不會在聯交所以外的任何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且目前概無尋求或意圖尋求任何此類上市或買賣許可。 稅項 倘股東對收取、購買、持有、行使、出售或買賣未繳股款供股股份或繳足股款供股股份所涉稅務問題有任何疑問,以及不合資格股東如對代表其收取出售未繳股款供股股份的所得款項淨額(如有)所涉稅務問題有任何疑問,務請諮詢其自身之專業顧問。 不可撤銷承諾 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尚未接獲任何主要股東就彼等於供股項下將獲配發之供股股份之意向所發出之任何資料或不可撤銷承諾。 有關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及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供股股份以及補償安排之程序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0.31(1)(b)條,本公司將作出安排,因著以供股方式向其發售有關股份之人士的利益,透過向獨立承配人提呈發售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及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供股股份,出售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及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供股股份。 供股不設額外申請安排。 因此,於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三日(聯交所交易時段後),本公司與配售代理訂立配售協議,據此,本公司已委任配售代理於配售期,按盡力基準,向承配人(其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須為獨立第三方)配售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及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供股股份。該等供股股份若實現任何高於認購價的溢價,將按比例支付予不行動股東及不合資格股東。配售代理將按盡力基準,於二零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下午四時正前,為所有(或盡可能多的)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及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供股股份物色承配人。本公司將不會發行任何未根據補償安排配售的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及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供股股份,而供股規模將相應縮減。 淨收益(如有,惟下調至最接近之仙位)將按比例支付予相關不行動股東及不合資格股東,方式如下: (i) 就不行動股東而言,指未悉數有效申請未繳股款權利的相關合資格股東(或於未繳股款權利失效時持有任何未繳股款權利的人士),參考其未有效申請未繳股款權利所對應的股份數目計算,倘該等未繳股款權利於失效時以暫定配額通知書為憑,則支付予姓名及地址列於暫定配額通知書之人士;倘該等未繳股款權利於失效時以香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之名義登記,則支付予在中央結算系統作為該等未繳股款權利之持有人的實益持有人(透過彼等各自的中央結算系統參與);及 (ii) 就不合資格股東而言,指於記錄日期姓名及地址列於本公司股東名冊之相關不合資格股東,參考彼等於記錄日期於本公司的持股量計算。 建議按以下方式處理上述應付予任何不行動股東及不合資格股東之淨收益:(i)如金額超過100元,則全數支付予彼等;或(ii)如金額等於或少於100元,則該筆款項將撥歸本公司所有。 配售協議 於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三日(交易時段後),本公司與配售代理簽訂配售協議,據此,配售代理同意按盡力基準,促使承配人認購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及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供股股份。有關配售協議的進一步詳情載列如下: 日期 :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配售代理 :新確證券有限公司 配售代理為一間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可進行第 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據董事 在進行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配售 代理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屬獨立第三方。 配售期 :自二零二七年一月十八日(星期一)(或本公 司可能公佈的其他日期)直至二零二七年一月 二十五日(星期一)(或本公司可能公佈的其他 日期)下午四時正期間,此期間為配售代理將盡 力進行配售之期間。 佣金及開支 :在配售完成之情況下,本公司須支付按配售項下 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及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供股 股份實際認購所得款項總額3%計的配售佣金。 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及 : 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及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供股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 股份的配售價不得低於認購價。 供股股份之配售價 最終價格將取決於配售過程中未獲認購供股股 份及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供股股份的需求及市 場情況。 承配人 :預期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及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 供股股份將配售予一名或多名承配人,該等承配 人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須為獨立第三方,且任 何承配人均不得為其中任何一方或其他承配人 之一致行動人士(定義見收購守則)。 配售將不會導致產生收購守則項下之任何影, 且任何股東均不會因配售而須根據收購守則提 出全面收購要約。本公司將於配售及供股完成後 繼續遵守公眾持股量規定。 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及 :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及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供股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 股份(於配售、配發、發行及繳足股款時)將於所供股股份之地位 有方面於彼此之間及與當時已發行股份具有同 等地位。 配售協議之條件 :配售代理及本公司於配售協議項下之責任須待 下列條件達成後,方可作實: a. 聯交所批准供股股份上市及買賣; b. 配售代理及本公司各自已取得須就配售協 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取得之所有必要 同意及批准;及 c. 配售協議並無根據其條文而終止。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或配售代理人均不得 豁免配售協議之條件。 為免生疑問,倘供股項下所有供股股份獲悉數認 購,則配售將不會進行。 本公司將盡最大努力促使上述條件得以達成, 並承諾如發現任何事項或情況顯示任何該等條 件無法或未能達成,將立即通知配售代理。倘任 何該等條件未能於最後截止日期前達成或變為 無法達成(除非經本公司與配售代理雙方同意延 長),則本公司與配售代理就配售所涉及的所有 相關權利、義務及責任均告終止(惟根據配售協 議已產生之任何權利或義務除外),且任何一方 均不得就配售向任何其他方提出任何申索。配售 代理應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為達成該等條件所 需的一切合理協助。 終止 :倘於最後截止日期下午四時正前任何時間發生 下列任何事件,配售代理可(在情況許可或必要 時,經與本公司及╱或其顧問協商後)於配售完 成日期前任何時間,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惟 該通知須於最後截止日期下午四時正前送達本 公司)終止配售協議,而毋須對另一方承擔任何 責任,除於配售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之條款外, 配售協議將隨即失效,配售協議任何一方均不得 據此主張任何權利或索賠,惟於終止前根據配售 協議可能產生之任何權利或義務除外: a. 配售代理認為,自配售協議日期,國內或 國際的金融、政治或經濟狀況、稅務或匯率 管制已發生變動,且該等變動可能對配售的 完成造成重大不利影;或 b. 任何新法律或法規頒佈,或現有法律或法 規(或其司法解釋)出現任何變動,或發生 任何其他性質之事宜,可能對本集團整體業 務、財務或經?狀況或前景造成不利影的 事項;或 c. 配售代理獲悉本公司嚴重違反任何聲明及 保證,或於配售協議日期或之後及配售完成 日期前發生任何事件或出現任何事宜,而該 事件或事宜如於配售協議日期之前發生或 出現,會導致任何該等聲明及保證在任何重 大方面屬失實或不正確,或本公司嚴重違反 配售協議的任何其他條文;或 d. 因特殊金融狀況導致聯交所全面暫停、中止 或限制股份或證券交易;或 e. 本公司財務狀況出現任何不利變動,而配售 代理認為該變動就配售而言屬重大;或 f. 發生任何非因過失或重大疏忽導致的超出 受影方控制範圍,且該方即使已盡合理努 力仍無法預防或防範之事件。在不限制前述 內容一般性之前提下,此類不可抗力事件應 括:自然災害(括火災、洪水、地震、風 暴、颶風或其他自然災害)、戰爭、入侵、外 國參戰之行為、恐怖主義行為、軍事或其 他篡奪之政治權力或沒收、國有化、政府制 裁或禁運、本協議第三方之勞資糾紛,或電 力或其他重要公用事業服務之長期中斷,而 該等事件可能對配售之完成造成重大不利 影。 配售協議之條款(括佣金率)乃由配售代理與本公司參考供股規模後,按公平原則磋商而釐定。董事已審閱市場可比交易,即於配售協議日期前三個月內聯交所上市公司進行之供股,並注意到配售協議項下之配售佣金處於可比交易範圍之內。 董事認為,配售協議之條款(括佣金率)乃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概無董事於配售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中擁有重大利益。 鑑於補償安排將為相關不行動股東及不合資格股東提供補償機制,董事認為該補償安排符合少數股東之利益。 供股之條件 供股須待下列各項條件均達成後,方可作實: (i) 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所有必要決議案,以批准供股及配售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 (ii) 股份合併及更改每手買賣單位生效; (iii) 章程文件已送交聯交所,且聯交所於章程寄發日期或之前發出證明書,批准章程文件由香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存案; (iv) 於註冊後,於章程寄發日期或之前,將章程文件寄發予合資格股東,並僅將供股章程(不括暫定配額通知書)寄發予不合資格股東(僅供彼等參考),以及於聯交所網站刊登供股章程; (v) 聯交所批准供股股份(括以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形式)上市,並批准未繳股款供股股份及繳足股款供股股份買賣(且該等批准及上市其後並無撤回或撤銷); (vi) 配售協議並無根據其條文(括不可抗力事件)終止;及 (vii) 已就供股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取得及達成所有其他所需之相關政府或監管機構豁免、同意及批准(如需要)。 上述先決條件概不可豁免。倘任何上述條件未能於二零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二)(或本公司可能釐定之較後日期)下午四時正或之前達成,則供股將不會進行。 由於建議供股須待上述條件達成後,方可作實,故其未必會進行。股東及公眾投資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供股之理由及裨益以及所得款項之擬定用途 本公司為一家投資控股公司,其附屬公司主要從事電子零部件加工及貿易業務以及放債業務。 除供股外,本公司亦曾考慮其他債務╱股本集資方案,例如銀行借款、配售或公開發售。然而,董事會認為,債務融資將導致本集團承擔額外的利息負擔,並致使資產負債比率上升。此外,債務融資未必能以有利條款取得,或可能需要抵押資產,從而降低本集團的靈活性。至於股本集資(例如配售新股份),與透過供股集資相比,其規模相對較小,且會即時攤薄現有股東之持股權益,而未給予彼等機會參與本公司經擴大之資本基礎,此非本公司之意願。至於公開發售,儘管其與供股類似,均給予合資格股東參與機會,惟其不容許在公開市場中自由買賣供股權利。經考慮上述替代方案後,董事認為,在現行市況下以供股方式集資更具吸引力,且供股將使本公司得以鞏固?運資金基礎及改善財務狀況,同時亦給予合資格股東機會維持彼等於本公司之持股比例。 倘供股獲悉數認購,其估計所得款項淨額最多約為59.1百萬元(經扣除估計費用約2.3百萬元,並假設於記錄日期或之前已發行股份數目並無變動)。本公司擬將建議供股之所得款項淨額用作以下用途: (a) 約49.2百萬元用於償還尚未償還債券,該債券本金額為45.9百萬元,實際年利率為8%。該債券將於二零二七年三月到期。於到期日之未償還總額(括所有應計利息及費用)將約為49.2百萬元。本公司預期將於二零二七年三月前悉數動用相關所得款項;及 (b) 約9.9百萬元用作本集團之一般?運資金,括但不限於員工成本、企業及專業費用以及業務?運開支。本公司預期將於供股完成後18個月內悉數動用相關所得款項。 不論暫定配發供股股份之接納水平如何,供股均會進行。倘供股出現認購不足,供股之所得款項淨額將按上述擬定用途之先後次序分配及動用。 董事會認為,認購價及供股均屬公平合理,並符合股東之利益,屬適當之集資方式,以應付本集團之短期財務承擔及支持其持續?運。 對本公司股權架構之影 僅供說明之用,以下載列本公司於下列情況下之股權架構:(i)於本公告日期;(ii)緊隨股份合併生效後;(iii)緊隨供股完成後(假設所有股東均悉數承購各自獲配發之供股股份);(iv)緊隨供股完成後(假設概無合資格股東承購任何供股股份配額,且概無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及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供股股份配售予承配人);及(v) 緊隨供股完成後(假設概無合資格股東承購任何供股股份配額,且所有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及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供股股份已配售予承配人): 緊隨供股完成後 假設概無合資格股東 假設概無合資格股東承購 承購任何供股股份配額, 任何供股股份配額, 且概無未獲認購供股股份 且所有未獲認購供股股份 假設所有股東均悉數承購 及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 及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於本公告日期 緊隨股份合併生效後 各自獲配發之供股股份 供股股份配售予承配人 供股股份已配售予承配人現有股份數目 % 合併股份數目 % 合併股份數目 % 合併股份數目 % 合併股份數目 %公眾股東 其他公眾股東 356,072,058 100.00 89,018,014 100.00 356,072,056 100.00 89,018,014 100.00 89,018,014 25.00 獨立承配人 – – – – – – – – 267,054,042 75.00 總計 356,072,058 100.00 89,018,014 100.00 356,072,056 100.00 89,018,014 100.00 356,072,056 100.00過去十二個月內之股本集資活動 本公司於緊接本公告日期前12個月內,並無進行任何其他股本集資活動。 就股東特別大會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 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六年十二月四日(星期五)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三)(括首尾兩天)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以釐定有權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股東身份。在上述暫停辦理登記期間,將不予辦理任何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就供股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 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三)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二)(括首尾兩天)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以釐定股東參與供股之資格。 在此期間,將不予辦理任何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預期時間表 股份合併、供股及更改每手買賣單位之預期時間表載列如下: 事件 日期(二零二六年) 預計向股東寄發有關股份合併及供股的通函 (連同股東特別大會通告及 股東特別大會代表委任表格)之日期 ...............十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一)為符合資格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 而遞交股份過戶文件之最後時限 ......................十二月三日(星期四)下午四時三十分 為確定有權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 股東身份而暫停辦理本公司股份 過戶登記之日期(括首尾兩日)...................十二月四日(星期五)至十二月九日(星期三) 遞交股東特別大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之 最後時限 ...........................................十二月七日(星期一)下午二時正 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記錄日期..............十二月九日(星期三)為批准建議股份合併及供股而舉行之 特別大會之預計日期及時間 ..........................十二月九日(星期三)下午二時正 公佈股東特別大會投票結果 ............................十二月九日(星期三)?復辦理本公司股份過戶登記 ..........................十二月十日(星期四)以下事項須待進行股份合併及供股的相關條件達成後方可進行,因此所列日期僅為暫定: 事件 日期(二零二六年) 股份合併之生效日期 ................................十二月十一日(星期五)合併股份開始買賣...................................十二月十一日(星期五)上午九時正 以每手買賣單位20,000股現有股份 (以現有股票形式)買賣現有股份之 原有櫃檯暫時關閉.................................十二月十一日(星期五)上午九時正 以每手買賣單位5,000股合併股份 (以現有股票形式)買賣合併股份之 臨時櫃檯開放.....................................十二月十一日(星期五)上午九時正 免費以現有股票換領合併股份新股票的首日............十二月十一日(星期五)就供股而言按連權基準買賣合併股份之 最後日期 .........................................十二月十一日(星期五)就供股而言按除權基準買賣合併股份的首日............十二月十四日(星期一)股東為符合供股資格而遞交合併股份 過戶文件的最後時限...............................十二月十五日(星期二)下午四時三十分 為釐定供股之配額而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 (括首尾兩日)...............................十二月十六日(星期三)至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二) 供股之記錄日期...................................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二)?復辦理本公司股份過戶登記 ......................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三)預期寄發章程文件(括暫定配額通知書及 供股章程)的日期,及(就不合資格股東而言) 寄發供股章程(僅供參考) .......................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三)事件 日期(二零二六年╱二零二七年) 更改每手買賣單位之生效日期 ....................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一) 以每手買賣單位10,000股合併股份 買賣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之首日 ..................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一) 以每手買賣單位10,000股合併股份 (以新股票形式)買賣合併股份之 原有櫃檯重新開放.............................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上午九時正 合併股份(以現有股票及新股票形式) 開始並行買賣.................................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上午九時正 指定經紀開始於市場上提供合併股份碎股之 對盤服務 .....................................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上午九時正 分拆暫定配額通知書之最後時限 .....................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 買賣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之最後日期 .......................二零二七年一月五日(星期二) 接納供股股份及繳付股款之最後時限 .....................二零二七年一月八日(星期五)下午四時正 為符合資格享有淨收益而遞交未繳股款 供股股份過戶文件的最後時限 .........................二零二七年一月八日(星期五)下午四時正 公佈補償安排涉及之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及 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供股股份數目 ...................二零二七年一月十五日(星期五) 配售代理開始配售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及 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供股股份 .......................二零二七年一月十八日(星期一) 指定經紀停止提供合併股份碎股之對盤服務.............二零二七年一月十八日(星期一)下午四時正 以每手買賣單位5,000股合併股份 買賣合併股份(以現有股票形式)之 事件 日期(二零二七年) 合併股份(以現有股票及合併股份之 新股票形式)並行買賣結束 ...........................一月十八日(星期一)下午四時十分 以現有股票免費換領合併股份之 新股票之最後日期...................................一月二十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 配售代理配售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及 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供股股份之 最後時限 .........................................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下午四時正 供股以及配售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及 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供股股份 成為無條件之最後時限 ............................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下午四時正 公佈供股結果...........................................二月一日(星期一)寄發繳足股款供股股份之股票及 退款支票(如有) .....................................二月二日(星期二)繳足股款供股股份開始買賣 ..............................二月三日(星期三)向相關不行動股東及不合資格股東 支付淨收益(如有) .................................二月十七日(星期三)上述所有時間及日期均指香當地時間及日期。上文所載預期時間表及本公告內所載之所有日期及截止時間僅供參考,並可能有所變動。倘預期時間表有任何變更,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另行發佈公告或通知股東。 惡劣天氣及╱或極端情況對接納供股股份及繳付股款之最後時限之影倘發生以下情況,則最後接納時限將不會於上文所示時間作實: (i) 8號或以上颱風警告信號、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香政府所宣佈的「極端情況」於最初預定的最後接納時限當日中午十二時正前任何本地時間在香生效,並於中午十二時正後不再生效。於此情況下,接納供股股份及繳付股款的最後時限的將順延至同一?業日下午五時正;或 (ii) 8號或以上颱風警告信號、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香政府所宣佈的「極端情況」於最初預定的最後接納時限當日中午十二時正至下午四時正期間任何本地時間在香生效。於此情況下,接納供股股份及繳付股款的最後時限將更改為下一個於上午九時正至下午四時正期間任何時間香並無該等警告信號生效之?業日下午四時正。 倘接納供股股份並繳付股款之最後時限未於二零二七年一月八日(星期五)下午四時正或之前作實,則本節所述之日期可能會受到影。本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以公告方式知會股東有關預期時間表的任何變動。 GEM上市規則之涵義 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0.29(1)條,由於供股(倘進行)將令本公司已發行股本增加超過50%,因此,供股須待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以決議案方式批准後方可作實,而任何控股股東及彼等各自之聯繫人或(如無控股股東)董事(不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及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員以及彼等各自之聯繫人須就批准供股之建議決議案放棄投贊成票。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並無控股股東,且董事及彼等各自之聯繫人概無持有任何股份權益。因此,概無股東須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批准供股之建議決議案放棄投贊成票。 供股不會導致25%或以上的理論攤薄效應。供股符合GEM上市規則第10.44A條項下的理論攤薄上限。 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財務顧問 本公司已成立獨立董事委員會,成員括陳君堯先生、馬思女士及何苑棋女士(即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以就供股及相關投票行動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就此,本公司將委任一名獨立財務顧問,就供股條款是否屬公平合理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一般事項 本公司將召開及舉行股東特別大會,以供股東考慮並酌情批准股份合併及供股。 據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概無股東須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有關股份合併及供股的決議案放棄投票。本公司預計將於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一)或之前向股東寄發一份通函,當中載有(i)股份合併及供股的進一步詳情;(ii)獨立董事委員會就供股致獨立股東之推薦意見函件;(iii)獨立財務顧問就供股致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之意見函件;及(iv)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之通告。 待(其中括)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批准供股後,章程文件將適時寄發予合資格股東,並寄發予不合資格股東(僅供其參考)。為免生疑問,不合資格股東有權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 買賣股份及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之風險警告 供股須待若干條件獲達成後方可進行,其中括聯交所批准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供股股份上市及買賣。請參閱本公告「供股之條件」一段。 倘若供股之條件(請參閱本公告「供股之條件」一段)未能達成,則供股將不會進行。 股東或其他擬轉讓、出售或購買股份及╱或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之人士,在買賣股份及╱或未繳股款供股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不論暫定配發的供股股份接納程度如何,供股將按非銷基準進行。任何人士如對其狀況或應採取的任何行動有任何疑問,建議諮詢其專業顧問。任何股東或其他人士在供股成為無條件之前買賣股份或未繳股款供股股份,均將相應承擔供股可能無法成為無條件及可能無法進行的風險。 未承購其有權獲配發的供股股份的合資格股東及不合資格股東應注意,彼等於本公司的持股比例將會被攤薄。 股東及潛在投資於買賣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或「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會 「?業日」 指 香持牌銀行一般開門?業之日子(星期六、星期 日或於上午九時正至中午十二時正期間任何時間 香懸掛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八號或以上熱帶氣 旋警告信號,且於中午十二時正或之前並未除下之 日子除外) 「中央結算系統」 指 香結算設立及運作之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更改每手買賣單位」 指 建議將股份於聯交所買賣之每手買賣單位由20,000股現有股份更改為10,000股合併股份 「本公司」 指 皓文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 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聯交所GEM上市(股份代 號:8019) 「補償安排」 指 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0.26(2)條涉及配售代理按照 配售協議配售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及不合資格股東 未售出供股股份(如有)之安排 「關連人士」 指 具有GEM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合併股份」 指 緊隨股份合併生效後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4元之普通股 「股東特別大會」 指 本公司將召開及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屆時將提呈決議案,以考慮並酌情批准(其中括)股份合併 及供股 「現有股份」 指 於股份合併生效前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元之普通股 「GEM」 指 聯交所GEM 「GEM上市規則」 指 GEM證券上市規則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元」 指 香法定貨幣元 「香結算」 指 香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香」 指 中國香特別行政區 「獨立董事委員會」 指 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之董事會獨立董事委員會,旨在就供股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獨立股東」 指 無須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放棄投票之股東 「獨立第三方」 指 任何非本公司關連人士之個人或公司,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且與彼等或彼等各自之聯繫人並 無關連 「最後交易日」 指 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三日,即於刊發本公告前股份於聯交所之最後交易日 「最後接納時限」 指 二零二七年一月八日(星期五)下午四時正(或本公司可能釐定之其他時間或日期),即接納供股股 份及繳付股款之最後時限 「最後截止日期」 指 達成配售協議之條件之最後截止日期,即配售期最後一日後之首個?業日下午四時正(可能有所變 動),即二零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下午四 時正 「淨收益」 指 補償安排下之任何溢價總額(即在扣除配售代理 及╱或其分配售代理根據配售協議配售的未獲認 購供股股份及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供股股份的認 購價總額後承配人所支付的總額) 「不行動股東」 指 未認購暫定配額通知書下供股股份(不論部分或全部)之合資格股東或其承讓人,或於未繳股款供股 權失效時持有任何未繳股款供股權之人士 「不合資格股東」 指 董事經作出查詢後認為,基於有關地區法例之法律限制或當地有關監管機構或證券交易所之規定,不 向其提呈供股屬必要或合宜之海外股東 「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 指 本公司未售出的本應以未繳股款形式暫定配發予供股股份」 不合資格股東之供股股份 「海外股東」 指 於記錄日期?業時間結束時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 而登記地址位於香境外之股東 「暫定配額通知書」 指 將就供股而向合資格股東發出之可放棄暫定配額通知書 「承配人」 指 在配售代理及╱或其分配售代理促使下,根據配售 協議認購任何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及不合資格股東 未售出供股股份之任何個人、企業、機構投資或 其他投資,而彼等及彼等之最終實益擁有人均須 為獨立第三方,且並無與其一致行動之人士及╱或 本公司關連人士一致行動 「配售」 指 配售代理及╱或其分配售代理根據配售協議之條 款及條件按盡力基準配售最多267,054,042股未獲認 購供股股份及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供股股份(假設 於記錄日期或之前已發行股份數目並無變動) 「配售代理」 指 新確證券有限公司,一間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可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為本 公司委任之配售代理,負責根據補償安排配售任何 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及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供股股 份 「配售協議」 指 本公司與配售代理就配售於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三 日訂立之配售協議 「配售期」 指 自二零二七年一月十八日(星期一)開始並於二零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下午四時正結束之 期間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括台灣、香 及澳門特別行政區 「供股章程」 指 當中載有供股詳情並將寄發予股東之供股章程 「章程寄發日期」 指 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三)或本公司可能釐定之有關其他日期,即向合資格股東寄發章程 文件,以及向不合資格股東寄發供股章程(僅供參 考)之日期 「公眾持股量規定」 指 GEM上市規則第17.37B條項下之公眾持股量規定「合資格股東」 指 於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東(不合資格股東除外) 「記錄日期」 指 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二)或本公司可能釐定之其他日期,即釐定供股配額之記錄日期 「過戶登記處」 指 本公司之香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夏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供股」 指 根據章程文件所載條款並在其所載條件規限下,建 議按於記錄日期每持有一(1)股合併股份獲發三(3) 股供股股份之基準,按認購價發行供股股份 「供股股份」 指 根據供股將予配發及發行之最多267,054,042股合併股份(假設於記錄日期或之前已發行股份數目並無 變動)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 香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股份」 指 現有股份或合併股份(視文義而定) 「股份合併」 指 建議將每四(4)股已發行及未發行每股面值0.01 元之現有股份合併為一(1)股每股面值0.04元之 合併股份 「股東」 指 已發行股份持有人 「聯交所」 指 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認購價」 指 每股供股股份0.23元 「主要股東」 指 具有GEM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未獲認購供股股份」 指 未獲合資格股東認購之供股股份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皓文控股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馮科明 香,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於本公告發表日期,董事會括執行董事馮科明先生及柏潔女士,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陳君堯先生、馬思女士及何苑棋女士。 本公告的資料乃遵照《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證券上市規則》而刊載,旨在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董事願就本公告的資料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 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所知及所信,本公告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屬準確完備,沒有誤導或欺詐成分,且並無遺漏任何事項,足以令致本公告所載任何陳述或本公告產生誤導。 本公告將自其刊發日期計最少一連七日刊載於香交易所網站www.hkexnews.hk「最新上市公司公告」一頁及本公司網站https://www.hklcnews.com/8019內。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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