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投绿能(00087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电投绿能”)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6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94号)核准,公司向国家电投集团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等不超过十名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85,701,785股,发行价格为5.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39,929,996.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57,267,402.43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24020001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相关募投项目公司、保荐人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投项目投资计划 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与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并由内部审计机构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节余募集资金情况 截至2026年9月30日,公司节余募集资金余额合计为10,443.35万元,本次拟使用不超过10,450万元(实际节余资金以永久补流实施当日定增专户资金余额为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情况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从项目实际情况出发,在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加强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成本控制、监督和管理,合理节约了项目建设费用;同时,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了一定的存款利息收入。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安排 本次全部募投项目结项后,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上述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不超过10,450万元(实际节余资金以永久补流实施当日定增专户资金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支出。公司在实施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前,应将尚未归还的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节余募集资金转入自有资金账户且相关款项支付完毕后,公司将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户;专户注销后,公司、相关募投项目公司、保荐人与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六、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募集资金发挥其效益最大化,使用不超过10,450万元(实际节余金额以永久性补流实施当日定增专户资金余额为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支出,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减少财务费用。 七、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10月26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方案,系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和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此,审计委员会同意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二)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450万元(实际节余资金以永久补流实施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续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梁百权 谢 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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