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智造(688114):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时间:2026年10月26日 19:07:20 中财网
原标题:华大智造: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6-075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年10月26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834万股,约占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公司股本总额41,651.6155万股的2.00%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公司于2026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6年10月26日为授予日,以人民币38.3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49名激励对象授予834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6年9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2026年9月2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等相关文件。

2、2026年9月25日至2026年10月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6年10月1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6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了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2026年10月2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6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10月26日,并同意以人民币38.3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49名激励对象授予834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6年10月26日
2、授予数量:834万股,约占授予日公司股本总额41,651.6155万股的2.00%3、授予人数:349人
4、授予价格:38.36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在归属时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限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第二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第三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序 号姓名国籍职务授予限制性 股票数量(万 股)获授数量占 授予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 比例获授数量占 授予日公司 股本总额的 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牟峰中国副董事长7.000.84%0.02%
2刘健中国董事、总经理、核 心技术人员7.000.84%0.02%
3余德健中国 香港董事、总裁7.000.84%0.02%
4蒋慧中国首席运营官、核心 技术人员6.000.72%0.01%
5彭欢欢中国董事会秘书6.000.72%0.01%
6刘波中国首席财务官6.500.78%0.02%
7倪鸣中国高级副总裁、核心 技术人员6.000.72%0.01%
8谢伟伟中国职工代表董事2.000.24%0.00%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业务骨干人员(341人)786.5094.30%1.89%   
合计834.00100.00%2.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12
、最近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10月26日,并同意以人民币38.3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49名激励对象授予834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授予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6年10月26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834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59.28元/股(2026年10月26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4.36%、14.49%、16.14%(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18%、1.25%、1.26%(分别采用中债国债1年期、2年期、3年期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数量 (万股)预计摊销的总 费用(万元)2026年 (万元)2027年 (万元)2028年 (万元)2029年 (万元)
83418,356.021,766.039,705.104,793.082,091.81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三)《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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