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安徽皖通高速公路(00995):海外监管公告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EXPRESSWAY COMPANY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編號: 995)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而作出。 茲載列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在中國大陸報章刊登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發佈的公告如下,僅供參閱。 (1)202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會決議公告 (2)202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會法律意見書 (3)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關於中證中小投資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公開徵集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投票權的法律意見書 (4)關於選舉第十屆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成員的公告 承董事會命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書 簡雪艮 2026年10月9日 中國安徽省合肥市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董事會成員括執行董事汪小文(主席)、余泳及陳季平;非執行董事楊旭東及劉剛;獨立非執行董事盧太平、趙建莉及潘平;以及職工董事吳長明。 证券代码:600012 证券简称:皖通高速 公告编号:2026-033 债券代码:242121 债券简称:24皖通 01 债券代码:242467 债券简称:25皖通 V1 债券代码:242468 债券简称:25皖通 V2 债券代码:245761 债券简称:26皖通 01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 征集事项相关提案的表决结果: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6年 9月 19日披露《皖通高速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拟于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关于选举潘平先生为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表决意见为“同意”。征集人不接受与征集人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委托。相关提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票数 1,127,587,771股,比例为 99.9943%;反对票数 45,400股,比例为 0.0040%;弃权票数 18,500股,比例为 0.0017%。潘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 10月 9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 520号本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汪小文先生主持,所审议之议案以 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人,列席 9人,独立董事均列席本次会议; 2、董事会秘书列席了现场会议并负责记录,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会计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潘平先生为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 非累积投票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均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票数赞成,获正式通过为普通决议案。 本次会议无增加或变更议案之情况。 上述议案之详情可参阅本公司于 2026年 9月 9日发出的相关公告和本公司于 2026年 9月 23日发布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上述公告和资料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和本公司网站披露。 本次股东会涉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详见本公司于 2026年 9月 19日披露《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32)。本次征集投票权共收到 3名有效股东授权征集人行使投票权的文件,有效投票权的股份数共 3,4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2%。征集人亲自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已按照征集投票权公告披露的表决意见和《股东授权委托书》中的指示内容,代表委托股东对所征集投票权的议案行使投票权。相关提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票数 1,127,587,771股,比例为 99.9943%;反对票数 45,400股,比例为 0.0040%;弃权票数 18,500股,比例为 0.0017%。潘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律师:王飞、方俊华 (二)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10月 9日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号置地·栢悦中心 12楼 电话:(0551)65633326 传真:(0551)65633323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和《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接受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王飞、方俊华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核查,公司已于 2026年 9月 18日以公告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于 2026年 9月 23日以公告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上述公告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方式、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议题等事项。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10月 9日下午 14:30在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 52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汪小文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10月 9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年10月9日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核查,出席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27名,其中 A股股东 12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34,702,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1%;H股股东 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2,948,8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9%。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12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272,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A股股东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26年 9月 2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H股股东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26年 10月 6日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予以公布。 (二)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潘平先生为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公开征集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投票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公开征集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投票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征集人 ”、“ 中 证 投 服中心”)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征集人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征集人向截至 2026 年 9 月 2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通高速”)全体股东征集 2026年 10月 9日召开的皖通高速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投票权(以下简称“本次征集投票权”)的相关事宜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征集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征集人的如下保证: 1.所有提供的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投资者委托材料为投资者按照征集公告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其与原件一致,没有遗漏; 2.提供的给本所的征集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征集人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征集投票权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相关主体的说明予以引述;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征集投票权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皖通高速在其为实施本次征集投票权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皖通高速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投票权。根据《证券法》《暂行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 根据皖通高速于 2026年 9月 19日披露的《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以下简称“《征集投票权公告》”),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中证投服中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证券法》《暂行规定》的规定,具备公开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征集投票权涉及的《征集投票权公告》已依法披露,《征集投票权公告》及其附件《股东授权委托书》的内容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征集人已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征集投票权的情况及行权结果 根据本次征集投票权中授权征集人行使投票权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共收到 3名有效股东授权征集人行使投票权的文件,代表皖通高速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3,400股,约占皖通高速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经核查,征集人亲自出席了皖通高速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已按照《征集投票权公告》披露的表决意见和《股东授权委托书》中的指示内容代表委托股东对皖通高速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行使投票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征集投票权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的主体资格、征集程序及行权结果符合《证券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证券代码:600012 证券简称:皖通高速 公告编号:临 2026-034 债券代码:242121 债券简称:24皖通 01 债券代码:242467 债券简称:25皖通 V1 债券代码:242468 债券简称:25皖通 V2 债券代码:245761 债券简称:26皖通 01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6年 10月 9日下午 16:00在合肥市望江西路 520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会议应参加董事 9人,实际参加 9人。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潘平先生已经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选举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保障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选举潘平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人力资源及薪酬委员会主席、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10月 9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