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大洋环球控股:有关收购该物业的主要交易

时间:2026年09月29日 23:26:36 中财网
原标题:大洋环球控股:有关收购该物业的主要交易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概 不 負
責 ,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 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Ocean One Holding Ltd.
大洋環球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9876)
有 關 收 購 該物業的 主 要 交 易
緒 言
董 事 會 謹 此 宣 佈 , 於 2 0 2 6 年 9 月 2 9 日( 聯 交 所 交 易 時 段 後 ), 買 方( 本 公 司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與 賣 方 及 接 管 人 就 以 現 金 代 價 1 5 0 , 0 0 0 , 0 0 0 港 元 收 購 該 物業 訂 立臨 時
協 議 。

上 市 規 則的 涵義
由 於 與 收 購 事 項 有 關 的 一 項 或 多 項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超 過 2 5 % 但
低 於 1 0 0 % , 收 購 事 項構 成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交 易 , 因 此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章 項 下
的 申 報 、 公 告 、 通 函 及 股 東 批 准 規 定 。

股 東 書面 批 准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 4 4 條 , 可 接 受 股 東 書 面 批 准 代 替 召 開 本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以 批 准
收 購 事 項 。 於 2 0 2 6 年 9 月 2 9 日 , 本 公 司 已 取 得 嘉 信 控 股( 本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東 , 直
接 持 有 2 0 5 , 8 0 0 , 0 0 0 股 股 份 , 佔 截至 本 公 告 日 期 有 權 出 席 本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的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約 7 3 . 5 % )的 書 面 批 准 , 批 准臨 時 協 議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包 括 收 購 事 項 )。 書 面 批 准 已 獲 接 納 , 以 代 替 召 開 本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 因
此 , 本 公 司 將 不 會 為 批 准 收 購 事 項 而 召 開 股 東 大 會 。

載 有( 其 中 包 括 )( i ) 收 購 事 項 的 進 一 步 詳 情 、 ( i i ) 該 物業 的 估 值 報 告 、 及 ( i i i ) 上 市
規 則 所 規 定 的 其 他 資 料 的 通 函 將 寄 發 予 股 東 , 惟 僅 供 參 考 。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1 4 . 4 1 ( a ) 條 , 通 函 將 於 本 公 告 刊 發 後 1 5 個 營業 日 內( 即 2 0 2 6 年 1 0 月 2 2 日 或 之 前 )
寄 發 。

董 事 會 謹 此 宣 佈 , 於 2 0 2 6 年 9 月 2 9 日( 聯 交 所 交 易 時 段 後 ), 買 方( 本 公 司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與 賣 方 及 接 管 人 就 以 現 金 代 價 1 5 0 , 0 0 0 , 0 0 0 港 元 收 購 該 物業 訂 立臨 時 協
議 。

臨 時 協議
臨 時 協 議 主 要 條 款 載 列 如 下 :
日 期 : 202 6 年 9 月 2 9 日
訂 約 方 : ( i) 益 本 有 限 公 司( 作 為 賣 方 () 由 接 管 人 以 代 理 人 身 份 作 為 該 物業 全 部 及 各 部 分 的 聯 合 及 個 別 接 管 人 及 管 理 人 行 事 , 並 不 承擔 個 人 責 任 )
( ii ) 富 事 高 諮 詢(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的 霍 羲 禹 先 生 及 周 偉 成 先 生( 作為 接 管 人 )
( ii i ) 豐 洋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作 為 買 方 )
將 予 收 購的物業
賣 方 同 意 出 售 , 而 買 方 同 意 購 買 該 物業 。 該 物業 按「 現 狀 」基 準 , 以 其 現 時 狀 況 及
狀 態 售 予 買 方 , 並 受 所 有 現 存 產 權 負 擔( 按 揭 除 外 )規 限 。 在 加 建 及 改 建 工 程 規 限
下 , 該 物業 的 空 置 管 有 權 須 於 完 成 時 交 付 予 買 方 , 即 使 該 物業 存 有 任 何 傢 俱 、 裝
置 、 動 產 、 廢 料 、構 築 物 、 工 程 、 改 建 或 間 隔 , 仍 須 視 為 已 完 成 上 述 交 付 。

該 物業 包 括 保 留 單 位 , 而 保 留 單 位 乃 在 存 續 協 議 規 限 下 出 售 ; 並 根 據 豁 免 函 件 ,
政 府 向 賣 方 授 出 豁 免 , 允 許 將 該 物業 上 興 建 的 現 有 建 築 物 用 作 許 可 用 途 。

代價
代 價 為 1 50, 0 00, 0 00 港 元 , 由 買 方 按 以 下 方 式 以 現 金 支 付 :( 1 ) 買 方 已 於簽 署臨 時 協 議 時 支 付 7 ,5 00 ,0 00 .0 0 港 元 作 為 首 期 按 金(「 首 期 按金 」);
( 2 ) 於 2 0 2 6 年 1 0 月 2 0 日 或 之 前( 中 午 十 二 時 或 之 前 )支 付 額 外 按 金 7 , 5 0 0 , 0 0 0 . 0 0 港 元
(「 額 外 按金 」, 連 同 首 期 按 金 統 稱「 按金 」); 及( 3 ) 於 完 成 時( 下 午 五 時 正 或 之 前 )支 付 代 價 餘 額 1 35 ,0 00 ,0 00 .0 0 港 元 。

就 該 物業 買 賣 所 應 繳 付 的 所 有 印 花 稅( 不 論 是 從 價 印 花 稅 或 其 他 類 別 )及 土 地 註 冊
費(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就臨 時 協 議 及 正 式 協 議 應 繳 付 的 印 花 稅 及 土 地 註 冊 費 , 以 及 就
該 物業 須 向 物業 管 理業 監 管 局 繳 交 的 徵 費 )概 由 買 方 獨自 承 擔 。 各 方 須 承 擔自 身的 法 律 費 用 及 墊 付 開 支 。

代 價 乃 經 賣 方 、 接 管 人 及 買 方 公 平 磋 商 後 釐 定 , 並 參 考( 其 中 包 括 )位 於 類 似 地 點
的 可 資 比 較 物業 的 市 值 , 以 及 本 公 司 委 任 的 獨 立 物業 估 值 師 中 誠 達 資 產 評 值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就 該 物業 於 2 0 2 6 年 9 月 2 9 日 的 初 步 估 值 2 0 0 百 萬 港 元 。 董 事( 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認 為 , 代 價 屬 公 平 合 理 , 且 收 購 事 項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整 體 利 益 。 代
價 將 以 本 集 團 的 內 部 資 源 及 未 動 用銀 行融 資 撥 付 。

正式 協議 及 完 成
倘 各 方 已 就 條 款 達 成 協 議 , 賣 方 與 買 方 須 於 2 0 2 6 年 1 0 月 1 3 日 或 之 前( 中 午 十 二 時
正 或 之 前 )簽 訂 正 式 協 議 。 倘 各 方 無 法 就 正 式 協 議 的 條 款 達 成 一致 , 則臨 時 協 議
將 成 為 正 式 協 議 。 在 不 影 響 前 述 規 定 的 前 提 下 , 在簽 署 正 式 協 議 前 ,臨 時 協 議 在
各 方 面 均構 成 各 方 之 間 具 約 束 力 的 合 約 。

在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規 定 的 前 提 下 , 完 成 須 於 2 0 2 7 年 2 月 2 6 日( 即自臨 時 協 議 日 期 起 計
五 個 月 )或 之 前 的 平 日 中 午 十 二 時 正 或 之 前( 或 各 方 可 能 書 面 協 定 的 其 他 日 期 )進
行 。

買 方 承 諾 於 完 成 或 之 前 確 保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的 規 定 。鑒 於 已 取 得 書 面 批 准 , 就 收 購
事 項 而 言 ,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章 項 下 的 股 東 批 准 規 定 已 獲 達 成 。

於 完 成 時 , 該 物業 將 轉 讓 予 買 方 , 且 不 受 按 揭 規 限 , 惟 須 受 所 有 其 他 現 存 產 權 負
擔(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存 續 協 議( 如 該 協 議 於 完 成 前 尚 未 被 解 除 ))規 限 。

存 續 協議
買 方 明 確 知 悉 賣 方 已 就 保 留 單 位 訂 立 存 續 協 議 。 買 方 同 意 購 買 包 括 保 留 單 位 在 內
的 該 物業 並 受 存 續 協 議 規 限 , 前 提 為 存 續 協 議 仍 然 存 續 且 未 被 解 除 。 賣 方 及 接 管
人 均 不 就 政 府 及 ╱ 或 恒 生銀 行 有 限 公 司 是 否 已 根 據 豁 免 函 件 及 ╱ 或 按 揭 就 存 續 協
議 給 予 任 何 同 意 或 批 准 作 出 任 何 陳 述 或 保 證 。 於 完 成 時 , 賣 方 須 授 權 買 方 處 理 存
續 協 議 相 關 事 宜 , 而 買 方 須 就 賣 方 因 該 項 授 權 而 可 能 蒙 受 的 一 切 損 失 、 損 害 及 申
索 向 賣 方 作 出 彌 償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買 方 與 存 續 協 議 項 下 買 方 就 保 留 單 位 訂 立 轉 讓 協 議 。 根 據臨 時 協
議 , 賣 方 承 諾 應 買 方 要 求 與 買 方 合 作 , 與 存 續 協 議 項 下 買 方 、 買 方 及 ╱ 或 任 何 其
他 必 要 訂 約 方 訂 立 解 除 協 議 以 解 除 存 續 協 議 , 前 提 為 ( i ) 賣 方 並 無 責 任 或 義 務 促 成
存 續 協 議 項 下 買 方 同 意 該 項 解 除 , 亦 無 責 任 向 該 買 方 退 還 按 金 、 作 出 補 償 或 支 付
任 何 其 他 款 項 ; 及 ( i i ) 買 方 須 按 要 求 就 賣 方 因 解 除 存 續 協 議 所 產 生 的 一 切 費 用 及 開
支 向 賣 方 作 出 彌 償 。

其 他 主 要條款
買 方 知 悉 及 接 納 賣 方 透 過 接 管 人銷 售 該 物業 , 買 方 於簽 署臨 時 協 議 時 , 即 被 視 為
已 接 納 賣 方 於 該 物業 的業 權 。 賣 方 及 接 管 人 均 不 得 於 該 物業 的 轉 讓 中 作 出 任 何 契
諾( 不 論 明 示 或 暗 示 )。 就 該 物業 而 言 , 不 論 買 方 是 否 已 查 閱 賣 方 於 該 物業 的業權 , 買 方 均 不 得 就 該 物業 的業 權 提 出 任 何 異 議 及 質 詢( 如 有 ), 即 使 依 據 任 何 法 律
或 衡 平 法 規 則 , 賣 方 的業 權 可 能 存 在 瑕 疵 , 買 方 仍 須 完 成 購 買 該 物業 。

買 方 已 知 悉 豁 免 函 件 的 條 款 、 條 件 及 契 諾 , 並 承 諾 遵 守 及 履 行 該 等 條 款 、 條 件 及
契 諾 。 賣 方 及 接 管 人 均 不 就 豁 免 函 件 的 條 款 、 條 件 及 契 諾 是 否 已 獲 遵 守 作 出 任 何
陳 述 或 保 證 。 於 完 成 時 , 賣 方 須 授 權 買 方 處 理 有 關 豁 免 函 件 的 事 宜 , 而 買 方 須 就
賣 方 因 該 項 授 權 而 可 能 蒙 受 的 一 切 損 失 、 損 害 及 申 索 向 賣 方 作 出 彌 償 。 賣 方 已 確
認 , 於 訂 立臨 時 協 議 前 , 其 已 就 出 售 該 物業 向 地 政 總 署 署 長 提 交 同 意 申 請 , 而 買
方 已 承 諾 遵 守 其 項 下 有 關 按 訂 明 表 格 交 付 及 註 冊 承 諾 書 的 相 關 規 定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除 豁 免 函 件 及 存 續 協 議 外 , 董 事 並 不 知 悉 任 何 可 能 對 賣 方 於 該 物
業 的業 權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的 事 宜 。 本 公 司 將 繼 續 就 該 物業 的業 權 事 宜 徵 詢 其 香
港 法 律 顧 問 的 意 見 , 直至 完 成 為 止 。

接 管 人 僅 作 為 賣 方 的 代 理 人 以 及 行 使 按 揭 項 下銷 售 權 時 作 為 該 物業 的 接 管 人 及 管
理 人 行 事 , 並 不 會 因臨 時 協 議 或 正 式 協 議 或 與 該 等 協 議 相 關 事 宜 而 承 擔 任 何 形 式
的 個 人 責 任 。

倘 買 方 未 有 支 付 額 外 按 金 或 代 價 餘 額 , 或 未 有 遵 守 或 履 行臨 時 協 議 的 任 何 條 款 及
條 件 , 賣 方 可( 無 須 向 買 方 提 交 轉 讓 文 件 )即 時 或 其 後 隨 時 向 買 方 或 其 律 師 發 出 書
面 終 止 通 知 以 終 止臨 時 協 議 , 如 已 向 買 方 交 付 管 有 權 , 賣 方 隨 即 有 權 重 新 進 入 該
物業 並 收 回 該 物業 , 且 免 除 買 方 於 當 中 享 有 的 任 何 權 利 或 權 益 , 賣 方 亦 有 權 絕 對
沒 收 買 方 已 繳 付 的 全 部 首 期 按 金 及 額 外 按 金 , 而 不 影 響 賣 方 享 有 任 何 其 他 權 利 及
補 救 措 施 。 即 使 已 沒 收 按 金 , 賣 方 仍 有 權 就 買 方 違 約 所 產 生 的 任 何 損 害 向 買 方 提
出 索 償 , 並 可 重 新 出 售 該 物業 , 在 此 情 況 下 , 重 新 出 售 所 產 生 的 售 價 差 額 以 及 重
新 出 售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開 支 均 須 由 買 方 承 擔 並 可 向 買 方 收 回 。

倘 賣 方( 並 非 因 買 方 違 約 所致 )未 能 依 據臨 時 協 議 完 成 出 售 該 物業 , 買 方 可 提 起 法
律 程 序 , 申 請 強 制 執 行臨 時 協 議 的 特 定 履 行 而 無 須 向 賣 方 提 交 轉 讓 文 件 以 供簽立 。

有 關 賣 方 及 接管 人的 資 料
賣 方 為 一 間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據 董 事 經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 、
盡 悉 及 確 信 , 賣 方 主 要 從 事 物業 發 展 。 賣 方 的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為 中 國 奧 園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賣 方 為 按 揭 項 下 的 按 揭 人 , 而 該 物業 現 正 由 接 管 人 以 賣 方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根 據 按 揭 所 賦 予 的銷 售 權 進 行 出 售 。 據 董 事 經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 、
盡 悉 及 確 信 , 賣 方 及 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均 屬 獨 立 第 三 方 。

富 事 高 諮 詢(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的 霍 羲 禹 先 生 及 周 偉 成 先 生 為 接 管 人 , 彼 等 根 據 按 揭
及 委 任 契 據 獲 恒 生銀 行 有 限 公 司 委 任 為( 其 中 包 括 )該 物業 的 聯 合 及 個 別 接 管 人 及
管 理 人 。 根 據 本 公 司 可 取 得 的 公 開 資 料 , 富 事 高 諮 詢(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為 富 事 高 諮
詢 有 限 公 司 的 成 員 公 司 。 富 事 高 諮 詢(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的 企業 諮 詢 服 務 包 括 企
業融 資 與 重 組 、 法 證 與 訴 訟 諮 詢 、 經 濟 諮 詢 以 及 交 易 諮 詢 服 務 。 據 董 事 經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 、 盡 悉 及 確 信 , 各 接 管 人 及 恒 生銀 行 有 限 公 司 均 屬 獨 立 第 三
方 。

有 關 買 方 及 本 集 團的 資 料
買 方 為 一 間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亦 為 本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其 主
要業 務 為 物業 控 股 。

本 公 司 為 一 間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亦 為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 本 集 團 主 要
從 事 急 凍 海鮮 產 品 進 口 及 批 發 以 及 物業 控 股 。

有 關 該物業的 資 料
該 物業 位 於 新 界 葵 涌 國 瑞 路 5 7至 5 9 號 , 包 括 面 積 為 1 3 , 6 0 0 平 方 呎 的 地 塊 。 該 物業
為 一 幢 1 2 層 高鋼 筋 混 凝 土 工業 大 廈 。 標 的 大 廈 於 1 9 7 3 年 前 後 落 成 , 並 於 2 0 1 8 年 完
成 大 規 模 建 築 更 新 及 全 面 翻 新 工 程 。 根 據 已 核 准 建 築 圖 則 , 標 的 大 廈 的 總 建 築 面
積 為 11 7, 23 4 平 方 呎 , 大 廈 的 低 層 地 下 、 地 下 及 一 樓 設 有 停 車 位 。

該 物業 根 據 1 9 7 0 年 1 月 2 3 日 的 新 批 租 第 4 7 1 8 號( 包 括 其 任 何 修 訂 或 修 改 )持 有 。 根
據 豁 免 函 件 , 政 府 向 賣 方 授 出 豁 免 , 以 允 許 將 該 物業 上 興 建 的 現 有 建 築 物 用 作 許
可 用 途 。 豁 免 須 受 條 款 及 條 件 規 限 , 包 括( 其 中 包 括 ): ( i ) 該 物業 僅 可 用 作 許 可 用
途 ; ( i i )業 主 就 現 有 建 築 物 作 許 可 用 途 的 使 用 及 佔 用 , 取 得 並 維 持 所 有 必 要 的 牌
照 、 許 可 及 批 准 ; 及 ( i i i ) 該 物業 的 任 何 出 售 或 轉 讓 , 須 事 先 取 得( 或 視 為 取 得 )地
政 總 署 署 長 的 同 意 , 並 由 承 讓 人 向 政 府 交 付 及 註 冊 承 諾 書 , 以 承 諾 遵 守 豁 免 函 件
的 條 款 、 條 件 及 契 諾 。 豁 免自 2 0 1 7 年 4 月 1 2 日 開 始 , 並 將 於 下 列 最 早 發 生 者 屆
滿 : ( i ) 現 有 建 築 物 的 拆 卸( 包 括 因 豁 免 函 件 項 下 規 定 或 允 許 的 建 築 工 程 而 作 出 的
任 何 改 動 ); ( i i ) 2 0 4 7 年 6 月 3 0 日 ; 及 ( i i i ) 該 等 條 件 於 其 期 限 屆 滿 前 提 前 終 止 , 不 論
是 否 依 據 該 等 條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 政 府 可 因( 其 中 包 括 )發 生 以 下 情 況 而 終 止 豁 免 :
任 何 違 反 、 不 履 行 或 不 遵 守 豁 免 函 件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 將 該 物業 用 作 許 可 用 途 以 外
的 用 途 或 違 反 任 何 法 律 ; 或 收 回 該 物業 。

進 行 收 購 事 項的 理 由
因 應 本 集 團業 務 發 展 及 未 來 擴 張 , 該 物業 擬 用 作 本 集 團 的 企業 總 部( 即 該 物業 根據 豁 免 項 下 的 許 可 用 途 之 一 )。鑒 於 過 去 數 年 香 港 工業 物業 市 場 價 格 顯 著 下 跌 ,
在 當 前 物業 市 況 下 , 董 事 會 認 為 , 收 購 事 項 為 本 集 團 提 供 策 略 機 遇 , 可 透 過 接 管
人銷 售 方 式 以 具 競 爭 力 的 價 格 收 購 該 物業 。 董 事 認 為 , 收 購 該 物業 作 為 辦 公 場 所
以 節 省 未 來 租 金 開 支 符 合 本 集 團 的 利 益 。 此 外 , 倘 本 集 團 未 能 充 分 利 用 該 物業 ,
則 擬 將 物業 的 剩 餘 部 分 出 租 以 賺 取 租 金 收 入 。 董 事 會 亦 認 為 , 代 價 較 中 誠 達 資 產
評 值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於 2 0 2 6 年 9 月 2 9 日 對 該 物業 所 作 的 初 步 估 值 2 0 0 百 萬 港 元 有 所 折
讓 。 此 反 映( 其 中 包 括 )該 物業 已 進 行 但 尚 未 完 成 且 目 前 仍 在 進 行 的 加 建 及 改 建 工
程 , 賣 方 無 義 務 在 完 成 前 完 成 該 等 工 程 或 使 該 等 工 程 符 合 規 範 , 而 本 集 團 將 需 於
完 成 後自 費 完 成 、糾 正 或 使 該 等 工 程 符 合 規 範 。

董 事 會 認 為 , 收 購 事 項 的 條 款( 包 括 代 價 )乃 按 正 常 商業 條 款 訂 立 , 在 當 前 的 物業
市 況 下 屬 公 平 合 理 , 並 符 合 本 集 團 及 股 東 整 體 利 益 。

上 市 規 則的 涵義
由 於 與 收 購 事 項 有 關 的 一 項 或 多 項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超 過 2 5 % 但 低
於 1 00 % , 收 購 事 項構 成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交 易 , 因 此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 章 項 下 的 申
報 、 公 告 、 通 函 及 股 東 批 准 規 定 。

股 東 書面 批 准
據 董 事 經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 、 盡 悉 及 確 信 ,概 無 股 東 於 收 購 事 項 擁 有 任
何 重 大 權 益 , 且 倘 本 公 司 召 開 股 東 大 會 以 批 准臨 時 協 議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 包 括 收 購 事 項 ), 亦 無 股 東 須 放 棄 投 票 。 因 此 ,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 4 4 條 , 可 接 受
股 東 書 面 批 准 代 替 召 開 本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以 批 准 收 購 事 項 。 於 2 0 2 6 年 9 月 2 9 日 , 本
公 司 已 取 得 嘉 信 控 股( 本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東 , 直 接 持 有 2 0 5 , 8 0 0, 0 00 股 股 份 , 佔 截至 本
公 告 日 期 有 權 出 席 本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的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約 7 3 . 5 % )的 書
面 批 准 , 批 准臨 時 協 議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包 括 收 購 事 項 )。 書 面 批 准 已 獲 接
納 , 以 代 替 召 開 本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 因 此 , 本 公 司 將 不 會 為 批 准 收 購 事 項 而 召 開 股
東 大 會 。

各 董 事 均 未 於 收 購 事 項 擁 有 任 何 重 大 權 益 , 因 此 彼 等 均 無 須 就 相 關 董 事 會 決 議 案
放 棄 投 票 。

載 有( 其 中 包 括 )( i ) 收 購 事 項 的 進 一 步 詳 情 、 ( i i ) 該 物業 的 估 值 報 告 、 及 ( i i i ) 上 市 規
則 所 規 定 的 其 他 資 料 的 通 函 將 寄 發 予 股 東 , 惟 僅 供 參 考 。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 41 ( a )
條 , 通 函 將 於 本 公 告 刊 發 後 1 5 個 營業 日 內( 即 2 026 年 1 0 月 2 2 日 或 之 前 )寄 發 。

完 成 須 受臨 時 協議( 以 及正式 協議( 如 訂立 ))所載條款 及條 件 所 規 限 , 因此 , 收 購事 項 不 一 定進 行 。 本 公 司 股 東 及 潛 在 投 資 者 於 買 賣 本 公 司 股 份 或 其 他證 券 時 務 請
審慎 行 事 。

釋義
於 本 公 告 內 , 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 , 下 列 詞 彙 具 有 以 下 涵 義 :「 加 建 及 改 建 工 程 」 指 該 物業 若 干 尚 未 完 成 且 現 正 進 行 中 的 加 建 及 改 建 工 程「 收 購 事 項 」 指 買 方 根 據臨 時 協 議 及 正 式 協 議( 如 訂 立 )建 議 向 賣 方 收購 該 物業
「 轉 讓 協 議 」 指 由 買 方( 作 為 承 讓 人 )與 陳 笑 霞( 存 續 協 議 項 下 的 買方 , 並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 作 為 轉 讓 人 )就 保 留 單 位 訂 立日 期 為 2 0 2 6 年 5 月 6 日 的 轉 讓 協 議 , 據 此 , 轉 讓 人 同 意向 買 方 轉 讓 其 於 存 續 協 議 項 下 的 所 有 權 利 及 權 益( 包括 其 有 關 保 留 單 位 的 所 有 權 利 ), 代 價 為 2. 8 百 萬 港 元「 董 事 會 」 指 董 事 會
「 通 函 」 指 載 有( 其 中 包 括 )收 購 事 項 的 進 一 步 詳 情 及 上 市 規 則 規定 的 其 他 資 料 的 本 公 司 通 函 , 將 寄 發 予 股 東 , 惟 僅 供參 考
「 本 公 司 」 指 大 洋 環 球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一 間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有 限 公 司 , 其 已 發 行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股 份 代號 : 9 87 6 )
「 完 成 」 指 根 據臨 時 協 議 及 正 式 協 議( 如 訂 立 )完 成 收 購 事 項「 條 件 」 指 日 期 為 1 9 7 0 年 1 月 2 3 日 的 新 批 租 第 4 7 1 8 號 特 別 條 件 所載 的 限 制( 包 括 其 任 何 修 訂 或 修 改 )
「 代 價 」 指 1 50 ,0 00 ,0 00 港 元 , 即 該 物業 的 購 買 價「 控 股 股 東 」 指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所 賦 予 的 涵 義
「 委 任 契 據 」 指 日 期 為 2 0 2 6 年 1 月 2 2 日 的 接 管 人 及 管 理 人 委 任 契 據 ,據 此 接 管 人 獲 恒 生銀 行 有 限 公 司 委 任 為( 其 中 包 括 )該物業 的 聯 合 及 個 別 接 管 人 及 管 理 人
「 按 金 」 指 首 期 按 金 及 額 外 按 金
「 董 事 」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 正 式 協 議 」 指 買 方 、 賣 方 及 接 管 人 將 就 收 購 事 項 訂 立 的 正 式 買 賣 協議
「 本 集 團 」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港 元 」 指 香 港 法 定 貨 幣 港 元
「 保 留 單 位 」 指 該 物業 上 建 築 物 的 五 樓 8 號 會 議 室「 香 港 」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獨 立 第 三 方 」 指 任 何 人 士 或 公 司 及 其 各自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 據 董 事 經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 、 盡 悉 及 確 信 , 並 非 本 公司 關 連 人 士 , 且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屬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關連 人 士 的 第 三 方
「 嘉 信 控 股 」 指 嘉 信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一 間 於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有 限 公 司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為 本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東
「 上 市 規 則 」 指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按 揭 」 指 Fi n e W i s do m Glo ba l Li m i te d( 作 為 借 款 人 )、 賣 方( 作 為按 揭 人 )及 恒 生銀 行 有 限 公 司( 作 為 貸 款 人 )訂 立 日 期為 2 0 1 8 年 7 月 4 日 及 於 土 地 註 冊 處 以 註 冊 摘 要 編 號1 80 709 02 30 005 2 登 記 的 按 揭
「 許 可 用 途 」 指 ( i ) 在 現 有 建 築 物 任 何 部 分 : 教 育 機構 ; 展 覽 或 會 議廳 ; 機構 用 途( 不 包 括 社 會 福 利 設 施 ); 場 外 投 注 中心 ; 辦 公 室 ; 娛 樂 場 所 ; 康 樂 、 體 育 或 文 化 場 所 ; 私人 會 所 ; 公 用 事業 設 施 ; 雷 達 、 電 訊 電 子 微 波 中 繼 、電 視 及 ╱ 或 無 線 電 發 射 裝 置 ; 研 究 、 設 計 及 發 展 中心 ; 學 校( 不 包 括 獨 立 設 計 用 途 建 築 物 及 幼 稚 園 ); 及訓 練 中 心 ; 及 ( i i ) 僅 限 於 現 有 建 築 物 的 第 一 及 第 二層 : 商業 浴 室 ╱ 按 摩 院 ; 食 肆 ; 資 訊 科 技 及 電 訊業 ;及 商 店 及 服 務
「臨 時 協 議 」 指 買 方 、 賣 方 及 接 管 人 就 收 購 事 項 訂 立 日 期 為 2 0 2 6 年 9月 2 9 日 的臨 時 協 議
「 該 物業 」 指 凡 於 土 地 註 冊 處 登 記 為 葵 涌 市 地 段 第 4 6 號 的 地 塊 , 連同 其 上 已 建 或 將 建 的 所 有 房 舍 、構 築 物 及 建 築 物 , 以及 所 有 附 屬 物
「 買 方 」 指 豐 洋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 一 間 於 2 0 2 5 年 8 月 2 2 日 於 香 港 註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亦 為 本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接 管 人 」 指 富 事 高 諮 詢(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的 霍 羲 禹 先 生 及 周 偉 成 先生 , 根 據 按 揭 及 委 任 契 據 獲 委 任 作 為 該 物業 的 聯 合 及個 別 接 管 人 及 管 理 人 行 事
「 股 份 」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0. 01 港 元 的 普 通 股「 股 東 」 指 股 份 持 有 人
「 聯 交 所 」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存 續 協 議 」 指 賣 方 就 保 留 單 位 訂 立 日 期 為 2 0 1 9 年 1 月 1 6 日 並 已 於 土地 註 冊 處 以 註 冊 摘 要 編 號 1 9 0 2 0 1 0 2 5 2 0 0 5 8 登 記 的 買 賣協 議
「 賣 方 」 指 益 本 有 限 公 司 , 一 間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豁 免 」 指 根 據 豁 免 函 件 授 出 的臨 時 豁 免
「 豁 免 函 件 」 指 由 地 政 總 署 於 2 0 1 7 年 4 月 1 2 日 發 出 , 並 於 土 地 註 冊 處以 註 冊 摘 要 編 號 1 70 42 600 56 01 71 登 記 的 特 別 豁 免 函 件「 書 面 批 准 」 指 嘉 信 控 股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 4 4 條 於 2 0 2 6 年 9 月 2 9 日 就臨 時 協 議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包 括 收 購 事 項 )給 予的 書 面 批 准
「 % 」 指 百 分 比
承 董 事 會 命
大 洋 環 球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主 席 、 行 政 總 裁 及 執 行 董 事
陳 建 峰
香 港 , 2 026 年 9 月 29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董 事 會 成 員 包 括 執 行 董 事 陳 建 峰 先 生 及 謝 春 霞 女 士 ,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蘇 玉 祺 先 生 、 李 錦 運 先 生 及 梁 偉 平 博 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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