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人民同泰(600829):重大诉讼事项重审进展

时间:2026年09月29日 23:06:33 中财网
原标题:人民同泰:关于重大诉讼事项重审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29 证券简称:人民同泰 公告编号:2026-028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重审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第二次重审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
请人、重审一审被告(反诉原告)。

?涉案金额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与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2018年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一审、二审
判决,裁定公司向“省七建”支付工程款及相关费用3,255余万元,
并已执行完毕。2024年,本案发回市中院重审。近日,公司收到市中院(2025)黑0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诉讼事项处于第二次重审一审阶段,双方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上诉。目前,公司无法判断本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进展基本情况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
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七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公司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作出的(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作出的(2017)黑民终221号民事
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再审裁定该案发回市中院重审。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重审一审判决的公告》。对此
诉讼事项双方当事人均向省高院递交上诉状,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
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重审进展的公告》。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披露《关于重大诉讼事项重审进展的公告》,本案再次发回市中院重审。近日公司收到市中院下发的(2025)黑0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

二、与本案有关的涉诉情况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重审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
申请人):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三道街。

法定代表人:李光耀,公司董事长。

重审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
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衡山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朱卫东,公司董事长。

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省七建向市中院起诉公司,本公司前身为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精制药”),涉案金额3,000万元。2008年,省七建开始施工建设三精女子医院综合楼项
目(以下简称“项目”),2009年,双方签署《三精女子专科医院综合楼工程补充协议书》,项目建设之初公司未能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2010年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项目停工,停工后双方多次就该项目进行协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省七建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三精制药支付工程进度款3,000万元。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披
露了《涉及诉讼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4-018号公告)。

(二)原审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披露了市中院签发的一审判决结果,判决
如下:
1.被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
内,提供相关材料并配合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按照《(哈规行处罚字【2012】第120103008号)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补办规划手续;
2.被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五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000万元(人民币)工程款。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被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负担。

公司向省高院提出上诉,法院立案受理,依法进入二审程序。(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7-001号公告)
(三)原审二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
省高院作出(2017)黑民终221号终审判决,终审判决的主要内容为:人民同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哈药集团
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7-032号、临2017-033号公告)
(四)账户冻结、款项划扣及对公司影响情况
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披露《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司在兴业银行哈尔滨哈药路支行开立的一般户账户被冻结,实际冻结金额29,042,402.18元。2018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市中院(2018)黑01执938号《执行裁定书》,公司兴业银行账户内29,015,767.45元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岗支行账户内3,538,637.10元,合计
32,554,404.55元被扣划。公司被扣划的资金对公司经营有一定影响,但未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按照谨慎性原则,本次诉讼公司承担的工程进度款3,000万元,公司已在2016年度确认为预计负债。

三、诉讼再审申请事项及再审受理情况
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再审受理的公
告》,再审申请事项及省高院裁定如下:
(一)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市中院(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115
号民事判决书、省高院(2017)黑民终2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百零六条规定,省高院签发(2021)黑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1-031号公告)
四、诉讼再审民事裁定结果
公司于2021年9月11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再审进展的公
告》,公司收到省高院(2021)黑民再53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黑民终221号民事判决及市中院(2014)哈
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中院重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1-032号公告)
五、重审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重审一审判决
的公告》,公司收到市中院下发的(2021)黑01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七建
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三精女子医院综合楼工程补充协议书》及《关于三精制药大成街女子医院项目阶段性核算会议纪要》无效;(二)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
内将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246号三精女子医院综合楼及施工现
场交付给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三)驳回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由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负担145,900元(已预交755,969.03元,退还610,069.03元),由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5,900元,反诉费54,100元,
由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050元(已预交95,900元,退还41,800元),由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27,0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00元,由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3-011号公告)
六、重审上诉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重审进展的公
告》,双方诉讼请求如下:
(一)公司向省高院上诉请求内容如下:
1.请求维持市中院(2021)黑01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至三
判决事项;撤销第四项判决事项并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移交全部技术内业资料及施工图(竣工图)等;
2.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省七建向省高院上诉请求内容如下:
1.撤销(2021)黑01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
(1)哈药同泰公司履行《三精女子专科医院综合楼工程补充协
议书》09年停工索赔,给付省七建公司委托代理费及工程款暂定
52,808,806元,待对已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后确认;
(2)哈药同泰公司给付停工损失费及赔偿金至拆除撤离之日止
(其中2012年10月2日—2021年10月1日金额为82,125,000元);
(3)哈药同泰公司给付省七建公司垫付拆迁安置费790万元;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哈药同泰公司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3-012号公告)
七、重审裁定情况
省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
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中院(2021)黑01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中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
理费755,969.03元、上诉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均予以退回。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4-019号公告)
八、本次重审一审判决情况
市中院(2025)黑0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七建
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精女子专科医院综合楼工程补充协议书》《关于三精制药大成街女子医院项目阶段性核算会议纪要》《阶段性清算原则》无效;
(二)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
55,183,041.87元;
(三)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五日内撤出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246号三精女子专科医院综合楼
项目施工现场,将案涉在建工程及施工现场移交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四)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移交其持有的三精
女子专科医院综合楼项目相关材料(以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
任公司现实际持有材料范围为限,附: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9月15日提交的前期手续一文件目录、前期手续二);(五)驳回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本诉诉讼请
求;
(六)驳回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841,622.88元(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已预交),由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
诉案件受理费252,208.62元(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已
预交),由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8,857.50元,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3,351.12元。本案工程造
价鉴定费900,000元、工程质量及加固鉴定费655,000元,合计
1,555,000元,由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即
933,000元,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即622,000元。各方预交超出自身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相互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九、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双方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
诉讼事项最终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二)重审期间,省七建变更诉讼请求事项,诉讼标的金额相应
增加。公司为应对其诉请变更、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与专业律师团队签署《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并将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代理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判决实际执行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年度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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