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远洋(601022):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01022 证券简称:宁波远洋 公告编号:2026-066 债券代码:244543、245172 债券简称:G26宁远R、26宁远01 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825号)同意,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145,403,7041 7.47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86,165,668.88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854,154.4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79,311,514.45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2026 8 18 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年 月 日出具德师报(验)字(26)第00354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情况 2026 9 4 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新增开立宁波远洋(新加坡)有限公司(NINGBOOCEANSHIPPING(SINGAPORE)PTE.LTD. NINGBOOCEANSHIPPING )及宁波远洋(新加坡)经航有限公司( (SINGAPORE)LONGITUDEPTE.LTD.)两个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投项目“集装箱船舶购置项目”的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签订等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了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并与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宁波远洋(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1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为【NRA332006272017135000507】,截至2026年9月15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系甲方一的境外投资路径账户,该账户中的资金最终将用于甲方二的全资子公司宁波远洋(新加坡)经航有限公司4艘2700TEU集装箱船舶购置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小红、万峻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一或甲方二和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宁波远洋(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三:宁波远洋(新加坡)经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与“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丙方五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1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为【NRA332006272017135000680】,截至2026年9月15日,专户余额为0元。专户仅用于甲方集装箱船舶购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三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三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三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小红、万峻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三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三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三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一或甲方二或甲方三和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三、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丙方五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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