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传媒(600825):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号— —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说明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6 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亦不存在最近 36个月内因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9月 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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