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浩柏国际(08431):诉讼程序之内幕消息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表明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HAO BAI INTERNATIONAL (CAYMAN) LIMITED 浩柏國際(開曼)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431) 訴訟程序之內幕消息 本公告由浩柏國際(開曼)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根據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證券上市規則(「GEM上市規則」)第17.10條以及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作出。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謹此知會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Liang Shanqing先生(「原告」)已於香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對浩柏國際(開曼)有限公司(本公司,作為第二被告人)提法律程序。 根據高等法院於2026年7月14日就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26年第1225宗發出的蓋印傳訊令狀(「法律程序」),原告向本公司提出以下索償:(1)金額5,500,000.00元,當中括(a)原告先前籌集的投資本金退款2,000,000.00元;及(b)本公司保證及承諾將向原告支付的投資回報3,500,000.00元。或(2)原告索償金額1,991,460.00元(即投資本金的確切金額),作為本公司及╱或其指定實體為原告利益而收取及收受的款項,原告對此要求歸還;(3)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48及49條及╱或衡平法司法管轄權計算的利息;(4)訴訟費;及(5)法院認為合適的有關進一步或其他救濟。傳訊令狀已於2026年7月20日前後由原告的代表律師送達本公司。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對原告的索償提出異議,目前正就原告提出的聲稱索償尋求法律意見,並將對法律程序進行積極抗辯。本公司將指示律師於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向高等法院登記處提交傳訊令狀送達確認書。本集團將採取一切可能措施保障本公司利益以及股東及投資的利益。 進一步公告 本公司將根據GEM上市規則以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項下的內幕消息條文適時作出進一步公告。股東及潛在投資於買賣本公司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 承董事會命 浩柏國際(開曼)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吳蘊樂 於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吳蘊樂先生、王詠紅女士、王志賢女士及張家擎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張曉先生、王明輝先生及董儀誠先生。 本公告的資料乃遵照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證券上市規則而刊載,旨在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董事願就本公告的資料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及確信,本公告所載資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及完整,且並無誤導或欺詐成分;及本公告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項,致使本公告或其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本公告將自其刊發日期計最少一連七日登載於GEM網站www.hkgem.com的「最新上市公司公告」一頁。本公告亦將登載於本公司網站www.harmonyasia.com及持續保留。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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