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南华期货股份:海外监管公告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Nanhua Futures Co., Ltd. 南華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公司名稱為南華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我們的香附屬公司 在香以橫華國際的名義開展業務) (股份代號:2691)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由南華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據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作出。 茲載列本公司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發佈之《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關於南華期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差異化分紅事項之法律意見書》,僅供參閱。 承董事會命 南華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秘書兼聯席公司秘書 馬易升 中國杭州,2026年7月30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成員括:(i)執行董事羅旭峰博士;(ii)非執行董事呂躍龍先生、徐文財博士、胡天高先生、厲寶平先生及孫穎女士;及(iii)獨立非執行董事徐林博士、劉玉龍博士及李晶女士。 北北京京金金诚诚同同达达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关关于于 南南华华期期货货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 22002255年年度度差差异异化化分分红红事事项项 之之 法法律律意意见见书书 北北京京市市建建国国门门外外大大街街1号号国国贸贸大大厦厦A座座十十层层 100004 电电话话::010——57068585 传传真真::010——85150267 北北京京金金诚诚同同达达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关关于于南南华华期期货货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 2025年年度度差差异异化化分分红红事事项项之之 法法律律意意见见书书 金证法意[2026]字 0625第 0477号 致致::南南华华期期货货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2025年3月修订)》(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或“公司”)委托,就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重大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南华期货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上述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上述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对对本本所所出出具具的的法法律律意意见见书书,,本本所所律律师师声声明明如如下下::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但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正式公布、实施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3.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中有关数据和结论的援引,并不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保证或确认。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南华期货为本次差异化分红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4年7月8日,南华期货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2026年6月15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可参与分配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实施权益分派,即以604,384,659股(本次分配实施前A股总股本610,065,893股扣除已回购股份5,681,23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9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41,702,541.4(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年度;同时,每10股以资本公积转增4.50股,本次转增后,A股总股本为882,038,990股(公司总股本数以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数所致)。 公司总股本为610,065,893股,公司在回购专用账户中存放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5,681,234股。 根据《回购股份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可参与分配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实施权益分派,即以604,384,659股(本次分配实施前A股总股本610,065,893股扣除已回购股份5,681,23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9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41,702,541.4(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年度;同时,每10股以资本公积转增4.50股,本次转增后,A股总股本为882,038,990股(公司总股本数以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数所致)。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一)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说明,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前,公司的总股本为610,065,893股,回购专用账户5,681,234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604,384,659股。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6年6月24日)收盘价格20.72元/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及公司提供的材料和说明,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拟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 0.69元(含税),同时,每年 6月 24日的收盘价 20.72元进行测算,除权(息)参考价格为:(20.72-604,384,659×0.0690÷610,065,893)÷(1+0.45×604,384,659÷610,065,893)≈14.28元/股。 (二)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1、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前收盘价格为20.72元,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20.72-0.0690)÷(1+0.45)=14.24元/股 2、根据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 x 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604,384,659×0.0690)÷610,065,893≈0.0684元/股 3、根据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实际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604,384,659×0.45)÷610,065,893≈0.4458 4、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20.72-0.0684)÷(1+0.4458)≈14.28元/股 5、根据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即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14.24-14.28|÷14.24≈0.2809%。 综上,公司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股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股票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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