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华润置地(01109):根据上市规则第 13.18 条作出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 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 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 1109) 根據上市規則第13.18 條作出的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上市規則第13.18 條,就本公司與貸款人訂立的該融資協議而作出 。該融 資協議訂明(其中包括)有關華潤集團的特定履約責任。 本公告乃由華潤置地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上市規則」)第13.18條而作出。 定期貸款融資協議 於二零二六年三月十日,本公司作為借款人,與一家銀行作為貸款人(「貸款人?),就金額為拾億港幣的定期貸款融資(「該貸款融資」),訂立一份貸款融資協議(「該融資協議」)。該貸款融資的最後到期日為以下日期之較早者:(i)自該融資協議下首次被提取款項或擬被提取款項之日起計五年,及(ii)2032年6月10日。 華潤(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的特定履約責任 根據該融資協議,如:(i)華潤集團不再為於本公司股本中實益擁有及控制合共不少於35%的單一最大股東,或(ii)華潤集團從實際角度而言並無或不再有能力控制本公司股東委任董事加入本公司的董事會,將構成違約事件。 截至本公告日期,華潤集團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且華潤集團持有本公司約59.55%的已發行股本的實益權益。 根據該融資協議,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不再為華潤集團多於50%的股本的實益持有者,亦構成違約事件。 在該融資協議項下的任何違約事件發生後及不論該事件是否持續,則貸款人可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宣佈:(i)取消該貸款融資;及/或(ii) 該融資協議項下的貸款連同其累計利息只要上市規則第13.18條所述責任產生情況仍存在,本公司將根據上市規則第13.21條於本公司其後之中期及年度報告中作出持續披露。 承董事會命 華潤置地有限公司 主席 李欣 中國,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李欣先生、張大為先生、徐榮先生、郝忠明先生、趙偉先生及陳偉先生;本公司非執行董事為黃挺先生、魏成林先生及王宇航先生;以及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鐘偉先生、孫哲先生、陳帆先生、梁國權先生及秦虹女士。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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