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亮新材(920076):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920076 证券简称:国亮新材 公告编号:2026-026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 2025年 11月 7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5年 12月 12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770号),公司股票于 2026年 1月 22日在北交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18,044,853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0.7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416.26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914.06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502.20万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6年 1月 1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B10004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开平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行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唐山贝斯特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开平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与新的资金监管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九)因变更、新增募集资金账户的需要,甲方向乙方书面申请资金转出申请、丙方向乙方出具书面同意文件的,乙方应当在申请日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乙方或丙方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披露。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二)甲方、乙方或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从而导致守约方遭受损失、承担责任和费用,违约方应对守约方给予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偿付守约方就本赔偿条款进行调查、准备、抗辩所支出的所有费用)。 甲方在乙方开设的专户资金被有权机关冻结、划扣,或其他任何非乙方原因致使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三)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十四)各方已知晓东兴证券与中金公司、信达证券拟由中金公司通过向东兴证券全体 A股换股股东发行 A股股票、向信达证券全体 A股换股股东发行 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信达证券事宜。经各方确认并同意,如上述交易完成,自上述换股吸收合并交割日起,存续公司,即本次吸收合并后的中金公司,将自动继承及承接东兴证券在本协议项下的一切权力与义务,继续履行本协议,各方无需就前述事宜对本协议进行任何修订。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各方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唐山贝斯特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上述甲方一、甲方二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 15万吨耐材用再生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与新的资金监管银行签署四方监管协议。 (九)因变更、新增募集资金账户的需要,甲方向乙方书面申请资金转出申请、丙方向乙方出具书面同意文件的,乙方应当在申请日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乙方或丙方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披露。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执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二)甲方、乙方或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从而导致守约方遭受损失、承担责任和费用,违约方应对守约方给予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偿付守约方就本赔偿条款进行调查、准备、抗辩所支出的所有费用)。 甲方在乙方开设的专户资金被有权机关冻结、划扣,或其他任何非乙方原因致使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三)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十四)各方已知晓东兴证券与中金公司、信达证券拟由中金公司通过向东兴证券全体 A股换股股东发行 A股股票、向信达证券全体 A股换股股东发行 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信达证券事宜。经各方确认并同意,如上述交易完成,自上述换股吸收合并交割日起,存续公司,即本次吸收合并后的中金公司,将自动继承及承接东兴证券在本协议项下的一切权力与义务,继续履行本协议,各方无需就前述事宜对本协议进行任何修订。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各方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五、截至 2026年 2月 1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与存放情况
六、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2月 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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